分享

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期满,是否自然解除谈起

 天圣我材 2021-12-12

  一、问题的提出

学生违纪处分期满,没有经过解除程序,能不能解除?每年的毕业季,各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学生管理部门都忙于整理学生档案,其中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有关学生的处分文书进行清理,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对于学生处分是否要经过解除程序才算撤销这个问题,不同高等学校,对学生同类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大相径庭,处分的办理程序也不尽相同。就教育部的规定来说,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有一个渐进具体的过程,这从教育部令第21号和第41号前后两个版本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上,明显可以看出前后的规定是大不相同的。

教育部第21号令是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目前已经失效。这个规定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只是原则性的,没有涉及到处分解除的程序问题。现行有效的第41号令,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比较具体,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这就把处分解除的程序规定权授权给了高校,也难怪各个大学的做法五花八门了。

二、对大学生在处分期管理的路径选择

学生处分程序解除,是否必要?笔者认为,关键取决于对违纪处分这种手段运用的价值取向。从目前教育界的有关理论研究来看,存在着教育主义和处罚主义两种不同的理念。教育主义理念者认为,处分作为一种深刻教育的手段,要达到纠正学生恶习、转化学生错误观念的最佳效果,则解除处分作为一个配套环节,必不可少。可惜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这种手段容易流于形式,很难发挥效能。而处罚主义理念者认为,处分是对犯错学生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以时间作为惩戒的尺度,对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起到一种警醒的作用,在处分期间,学生的权益受限,处分期满时,惩罚的目的也达到了,则解除程序成了多此一举。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步伐加快,大学生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翻新。在学生管理上每增多一道程序,往往会在无形中增加不少效率低下的工作量。所以,不少人主张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尽量减少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从这一点来看,处分的解除程序就显得有点多余。

不过,单凭以上理由就废止处分的解除程序还缺乏说服力。从法治社会和法治高校建设的要求来看,高校的制度建设和决策工作必须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我们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探讨大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程序的存废问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解除处理方式

(一)政务处分法的自动解除

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政务处分的期间,在该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同时在附则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的层面来说,今后,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必然成为一种常态。

(二)公务员法的法定程序解除到自然解除

其实这种思路从我国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时就已经开始了。2006年我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开始施行。这个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受处分的期间作了规定,其中在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时的处分解除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主要的原因是当时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还处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占主导地位阶段,公务员受到处分,是与个人的工资奖金、评优评先级别和职务等利益挂钩的。没有处分解除,也就没有恢复享受权益的依据。

12个年头过去了,国家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公务员法必须进一步完善。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该法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6月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这时对公务员的处分,选择的路径是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体现的是处罚主义理念占主导地位。

(三)党纪处分的到期自然解除

从党纪处分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997年的试行以来,历经2003年、2015年和2017年三次修订,现行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间,都是一而贯之,对解除处分一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党纪处分是带有惩罚性的,往往与责任追究相关联。体现的也是处罚主义理念占主导地位。有专家认为,党纪党规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的原因: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该党员确实违纪且受过党纪处分的历史事实。二是解除处分也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工作量。

(四)监察法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与此同时,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的监察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我国的监察机关,由行政监察机关转变为国家监察机关,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替代了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在解除处分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在第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还是留了一个口子,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也就是说,对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例,还有一个酌情的解除程序。

四、对策及完善

2020年6月人大通过的政务处分法,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该法施行后,与其相抵触的相关规定,都应该相应作出修改或废止。由此可见,今后的处分种类、期限和程序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反观教育部现行的41号令授权高校对学生处分的期限以及按高校自己的规定解除处分的做法,与上位法的规定是不相符的。笔者认为,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处分程序作出修改,明确统一为期满自行解除,很有必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