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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风筝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试行)》节录(一)

 泰山taishan 2021-12-12

石家庄 程英华


        节录说明:2016年版《风筝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试行)》已于2016年1月出版,中国风筝协会也于前些时候向各省市有关部门、风筝协会免费发放了一些图书。

        2016年版《风筝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试行)》有三大部分:

        一、风筝竞赛规则(笔者注:此部分共6篇。)

        二、风筝竞赛裁判法(笔者注:此部分共7章。)

        三、附图、附表及附录(笔者注:此部分附图5个;附表12个;附录5个。)

        自“2016年第12届潍坊世界风筝锦标赛”始,在以后的全国风筝比赛中,均执行“2016年版”新规则。

        为了网站风筝爱好者了解、学习,笔者节录了2016年版《风筝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将陆续在网站贴发,供朋友们学习执行。

        此“节录”若与2016年版“新规则”有不符之处,朋友们在执行时,应以2016年版“新规则”的印刷版为准!

         

         

《风筝竞赛规则》

第一篇 工作机构、裁判员及其职责

……

第二篇 传统风筝竞赛规则


一、比赛通则

(一)报名

    1. 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规程的各项要求填写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

    2. 对参赛单位、运动员的资料以及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比赛

    1. 运动员资格的确认

    (1)运动员的参赛风筝和比赛资格,必须符合中国风筝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规则。

    (2)准飞证是大会发给运动员参赛的重要证件,检录和工艺评分送审时,裁判员有权核查。

    (3)在同一届比赛中,每名运动员限报3项、限放3只(串)风筝。

    2. 风筝、放飞工具的审核

    (1)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受风面积的主体骨架为准。

    (2)参赛风筝若为“组合类”,其所报的类型面积,应与相应的各类型风筝面积相同。

    (3)同一只风筝只能参加全国最高级别的风筝比赛二年,但超大型风筝、龙串类、串类(大型)风筝可参赛三年。

    (4)放飞线长度不得少于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点为30米处,各队自标,要醒目,裁判员有权审查。

    3. 检录

    运动员须按竞赛日程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检录,临场抽签确定参赛风筝的分组、分区(道位);没有准飞证或无审核印章的风筝不允许参赛;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处理。

    4. 放飞

    (1)比赛时的风力为1-6级。

    (2)进入起飞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准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3)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风筝以队为单位,大型龙串类及串类风筝为3人,其它类别的大、中、小型为1人;如要减少放飞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比赛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4)放飞中,运动员如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或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对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视其现场情况或令其继续放飞,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再参加该类风筝的比赛)。

    (5)运动员因受他人推、挤所迫而离开评分区,但并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时,经裁判员认定后可以继续放飞。

    5. 工艺评分

    工艺评分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摆放),及时退场;悬挂(摆放)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摆放)在两个风筝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6. 不确定因素的处理

    (1)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分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了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2)比赛以某类、型风筝为一个单元,根据风向选择比赛场地。一经确认,比赛中途不得变更。比赛中,如风向发生变化,放飞指挥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后,于该类型所有运动员放飞结束后再行变更。

    (3)若因气候因素,未能按原定赛程进行放飞,最后一天应采用集中抽签法,以一个类型为单元,限定在某个时间结束比赛。在规定的有效比赛时间内,若再因气候、时间等因素,大会无法再安排的比赛项目,则作自动取消处理。

(三)比赛形式

    风筝比赛受气候、场地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风筝自身的特点,比赛时可采用评分区式比赛,亦可采用道位式比赛或者大放飞式比赛。

    1.评分区式比赛

    (1)按风筝编号发放号码布,佩戴于运动员背后。

    (2)每组时间限定为20—40分钟(视参赛风筝多少而定)。

    (3)运动员及助手在规定的比赛区域内自选地点放飞,但不得阻碍他人。

    (4)超大型、大型的龙串类或串类风筝,因气候因素,经总裁判长同意,可采用1、3、5、8区(道)顺序先后起飞,以防止缠绕;计时员按各区(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5)比赛时每个区(道)只允许放飞一只(串)风筝。

    (6)花样表演的助手经裁判员同意可以进入评分区,但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7)放飞大型风筝的运动员超过1人时,按一人对待;该组的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评分区,均按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评分区处理。

    (8)在评分区内允许把放飞工具放置在地上,但不允许滑离评分区,也不允许打桩或缠绕在身上,否则判技术犯规。

    (9)2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20秒钟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10)起飞完成后,在评分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30米,则判比赛结束。

   (11)凡做“花样表演”,应书面填写在准飞证上并在检录时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报告,无申请报告的花样表演不予评分。已申请花样表演的允许临场弃权,凡弃权者扣1分;花样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评分区的花样表演,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定。

    2、道位式比赛

    (1)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号发放号码布。

    (2)每组时间限定为8分钟。

    (3)起飞时:

      ① 运动员及助手不得进入起飞线内,助手人数不限,但须在该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他人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

      ② 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③ 风筝的主体可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飘带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④ 龙串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软体类风筝不受此限。

      ⑤ 凡超大型串类、龙串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者,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的风筝节片预先放飞到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松手升空。

     (4)其他各项与“评分区式比赛”的“(4)至(11)”相同。

    3. 大放飞式比赛

    (1)按风筝编号发给每名运动员一块号码布,佩戴于背后。

    (2)每组比赛时间20—40分钟,也可依实际情况确定时间长短。

    (3)风筝不分类别、型号,运动员及助手在规定的比赛区域内自选地点

放飞,但不得阻碍他人。

(四)赛次和分组

    1. 比赛采取一次性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2. 同队的运动员应尽量编在不同的组别内。

(五)判罚

    1. 比赛中,运动员应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对犯规运动员提出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2. 报错风筝类别扣5分,报错风筝型号扣2分。扣分后,允许调换类别和型号,如无该类别和型号,则取消比赛资格。

    3. 参加工艺评分的风筝,应与送审和放飞时的风筝保持一致,不得增减装饰物,否则扣2分。

    4. 技术犯规,均扣2分。

    5. 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在允许其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六)缠绕的调整

    1. 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评分区裁判长及裁判员可通过调整评分区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时间有效。

    2. 调整评分区时,裁判员必须跟随。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评分区或评分区纵向延长线的某个位置,其评分区域随之确定。

    3. 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原扣分有效。

    4. 被缠绕的风筝应在3分钟内申请重赛,并由领队或教练书面申请,经检查裁判长、评分区裁判长或放飞指挥长同意,报总裁判长批准。

    5. 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

    6. 龙串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7. 起飞后的风筝,因其放飞的方向偏移过大,或自身翻滚而影响他人放飞的,属主动缠绕,不允许重飞。

    8. 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七)名次的判定

    1. 风筝比赛首先进行放飞评分,再录取获放飞成绩前十二名者参加工艺评分。

    2. 以工艺分与放飞分之和由高到低排列名次,如遇二人积分相等,则以放飞分高者列前。

(八)抗议

    1. 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2. 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未设仲裁委员会,则应向竞赛委员会提出。

    3. 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队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10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申诉费如数退回。

    4. 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按原规定参加比赛。超过5分钟,按罢赛处理。

二、风筝的分类、分型标准

      风筝是利用气流为动力,用线牵引完成放飞和空中动作的经工艺加工、重于空气的飞行物体。

      按风筝的结构、功能和形状,可分为:龙串类(含蜈蚣)、软板类、硬板类、软翅类、硬翅类、立体类、动态类、软体类、软体造型类、广告类、软板串类、硬板串类、软翅串类、硬翅串类、其它串类、盘旋类、夜光风筝、打斗风筝、运动风筝、冲浪风筝、雪地风筝、最大风筝、串类最长风筝和串类最多风筝等共24类。

      除动态类、广告类、其它串类、盘旋类、夜光风筝、打斗风筝、软体风筝、软体造型风筝、运动风筝、冲浪风筝、雪地风筝、最大风筝、串类最长风筝和串类最多风筝外,其它各类均分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

(一)龙串类

    按风筝腰节直径和节数分型,节数不包括龙头。

    1. 小型:直径在15厘米(±1厘米),60 节以上。

    2. 中型:直径在25厘米(±1厘米),80节以上。

    3. 大型:直径在35厘米(±1厘米),100节以上。

    4. 超大型:直径在45厘米以上,120节以上。

(二)软、硬板类,软、硬翅类,软、硬板串类,软、硬翅串类和其它串类

    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串类以单只风筝面积为准,每串风筝均须5只以上);计算方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即为该风筝的面积。

    1. 小型:面积在0.4平方米(±0.1平方米)。

    2. 中型:面积在0.7平方米(±0.1平方米)。

    3. 大型:面积在1.0平方米(±0.1平方米)。

    4. 超大型: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类

    按风筝受风面的面积分型。计算方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或弦长),其积即为该风筝的面积。

    1. 小型:面积在0.4平方米(±0.1平方米)。

    2. 中型:面积在0.7平方米(±0.1平方米)。

    3. 大型:面积在1.0平方米(±0.1平方米)。

    4. 超大型: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四)串类最长风筝

     1. 其相邻节片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单只节片宽度或直径的6 倍。

     2. 每只节片均应有顺序编号,不得有序号跳跃等现象。

     3. 测量时取节片之间的平均长度,乘以已放飞节片的只数。

     4. “串类最长风筝”最短不得少于100米。

(五)串类最多风筝

    1. 其每只风筝均应采取从主引线再分叉引线联接的方式,以一根引线联接的风筝不允许参加此项比赛。

    2. 风筝只数的计算是在每组规定的放飞时间内,放飞线定长30米以远的风筝只数。

    3. “串类最多风筝”最少不得少于15只。

(六)最大风筝

    最大风筝分有骨架和无骨架两种,单一主体的风筝以其主体骨架最长乘最宽为该风筝的面积;软体类风筝以其充气部分最长乘最宽为该风筝的面积。

三、评分细则

……

四、犯规与失败

……

五、场地、器材

……


风筝竞赛规则通则风筝分类、分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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