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你知道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一,“先分后税” “分”字有两层含义: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分”是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税收上的利润,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就是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是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更不是我们平时说的毛收入。 毛收入=收入总额 会计利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损失+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个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上面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只分配60%,剩下的40%留存在合伙企业扩大生产不分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还是要按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留存在合伙企业扩大生产的只能是税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因为合伙人留存在合伙企业扩大生产未分配到应纳税所得额而不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照分到“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例如:张某、李某、陈某工作之余三个人合伙开办一家企业,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30:10,合伙企业2020年全年收入总额是1000万元,成本费用是5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2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0万元,准备留存100万元利润用于扩大生产,剩下的三个人按协议约定分配,不考虑其它因素,那么张某、李某、陈某经营所得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应纳税所得=1000-400+120-20=600万元,三人打算留存100万元利润进一步扩大生产,但财税(2008)159号之规定“先分后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100万元,故三人按600万元进行分配,而不是500(600-100)万元进行分配; 协议约定分配比例是60:30:10; 张某=600×60%=360万元 张某应纳税款=360×35%-6.55=119.45万元; 李某=600×30%=180万元 李某应纳税额=180×35%-6.55=56.45万元; 陈某=600×10%=60万元 陈某应纳税额=60×35%-6.55=14.45万元。 假如张某、李某、陈某协议(商)约定分配比例60:40:0或100:0:0,则不符合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本文由税灵言税 税灵 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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