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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兴:​小偷的逻辑

 思与远方1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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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逻辑

文 / 朱林兴

我国《知识产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作权声明外,其它报刊以转载或以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支付稿酬。

我认为,这方面,浙江《乐清日报》文化周刊是做得好的:刊前打招呼,出报后即寄样报,时寄稿酬。今三月,该刊责编王常权老师主动和我联系,要转载我的一篇文(发《新民周刊》)。我说:“欢迎转载,此文已得稿费,你那里就要发稿费要寄份样报即可。”他回答说:“样报寄,稿费也要发,是对作者尊重,是报社经费少,稿费不多,聊表心意。”事实明,这是一位尊重作者,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的好编辑。今年来,该刊已转载我多篇小后及时发来样(包括电子版)和稿费。《乐清日报》文化周刊每期四版,内容丰富,文化意蕴浓,耐看耐思。办得如出色,这责编有良好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作者脉不无关系。

我这一生,从事经济教学研究,喜欢写写弄弄,写了一些西。当然,有影响的不多,也有数十、百篇文章被全国性或地方性报刊转载、摘用。这样,我也相关一些媒体发生不同程度的联系。我觉得,大部分媒体是依法转载作品的。而“乐文”则做得更好一些。

,我想到另一类情况。有家省级官方报纸的人文副刊转载我的一篇散文(原发解放报,中国作家网等转载)。我一介草民,报刊不知我的联系方式,发稿前不同我打招呼,是情有可愿的。令人不解的是,我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给这副刊的责编,他却装聋作哑,故意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如果因做错了事而害羞,也可谅解。而事实并非如。据悉,遭如此待遇的有多人。看来,这家报纸违法用文习已为常。

还需指出的是,该报对拙文的用稿方式,是典型的转载。然而,它却标“原创”。在其页面上赫然写着:《xxxx版权所有c)》。经过这样的梳装打扮,报纸的面是有。但是侵权更深入了一,既违反知识产权法,又损害了作者名誉权。引发读者误解作者一稿两投。令人不难想像,这家报纸的副刊文章有多少“原创”成份。其性质极为恶劣,是一种“暗撮撮(上海方言偷偷摸摸的意思)转载”行为。

为何一些报刊有法不依?作者联系不。原因之一,但在息发达的今天,即使千山万水,也愁找到作者。何况,那家报纸当作者主动找门时却闭拒之。如此而为,说到底是尊重作者,漠视知识产权法。或许有人认为,转载文章,帮你扬名已经,你还不知好歹。显然是强盗逻辑。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人家的东西,还振振有词地说,“谁让你有那多好东西,帮些东西实现使用价值,不是很好吗?”言下之意,还应奖励其偷窃行为。脸皮真厚!或许是,办刊费紧缺。这条理由还可得过去。但是,发不出稿费,通知作者,寄张样报刊)这些能做的事,为何做呢?很难想像,由这些愿干实事、小事的会办好报

其实,对大多数作者而言,看重的是文章的社会价值、社会认同,看重的是媒体对作者格的尊重;同时分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刊,尤其是公性纸质媒体办刊的艰难。因此,大多数作者,在章被转载或摘引后,首先是感觉兴,并希望尽快拿到样报刊),而稿费倒是其次的。有,论多少,开心;没有,无所谓,也顺。我想,大多数作者持这样的心态。

办好报刊,有赖于广泛的作者脉和丰富的优质稿源。而这个条件的形成,主要出于报刊对作者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严格执行。那些无视作者尊严,无视知识产权,每天都在为缺好稿源而犯愁的报刊,其之所以会陷入恶性循环,恐怕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转载作品,对有关各方均是好事。但是,好事砸,不乏生发作者不快,至对簿公堂的现象。减少或杜绝这类事,唯一途径是:转载作品须依法行事。

原载《上海法治报》2021.12.13

end

作者简介

朱林兴桑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城市室主任,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主编,城市经济研究所长、兼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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