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减处置公告时间影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吗? 作者/ 尹冬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处置中,缩减财政部关于不良债权处置公告期间的规定,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缩减的公告期限有可能排除其他竞买人的报名、竞价资格,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 案情简介 1. 2016年11月11日,农行长治市分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华融山西份公司,双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 2017年6月21日,华融山西公司与浩顺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浩顺达公司。2017年7月14日,华融公司与浩顺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3. 晨光公司系涉案债权的债务人,在浩顺公司向其诉讼追偿时,其以华融公司批量转让债权公告期间少于财政部规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无效。 实务总结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字[2008]85号)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字[2008]87号)两个文件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公告的资产范围、公告载体、公告期限以及披露内容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是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增强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透明度和提高不良债权的回收变现率等。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海南纪要》)中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审查资产处置公告的合规性问题时,应着重审查三点: 其一,公告的载体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报纸公告的媒体级别是否与拟处置资产的规模相适应,发布公告的媒体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登记。 其二,审查公告的时限是否合规。按照规定公告时限从刊登日起截至审核日计算、刊登日以较迟发布的日期计算,资产包账面资产5000万以下的至少需公告10个工作日、1亿以下的至少需公告15个工作日、1亿以上的至少需公告20个工作日,以保障公众在知悉后有充分时间了解资产信息。 其三,公告信息与资产信息内容是否一致,即实际转让的资产包内容与公告的整体资产包内容相比是否出现“掉包”或“加塞”情形,掉包减少资产的可不重新公告,但增加资产足以影响账面资产变动的需至少在审核日前5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公告。 若不良债权处置公告出现不合规情形,参照《海南纪要》第六条的规定,衡量公告违规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时,依然以是否对公开择优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影响为判断标准。若不良债权处置公告违规,不足以对公开竞争择优处置造成实质性影响,或不能证明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不宜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分,只有违反部门规章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法院才能够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1条中指出“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缩减处置公告的时间是否可以理解为“交易时间”而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本案中法院即认为缩减公告时间存在可能限制排除交易的“实质影响”,因此可理解为“公告时间”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讲,公告时间、交易时间均属于时间类行政管理范畴,亦可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5号、2008年7月9日实施)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7号、2008年7月11日实施)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一)网站公告。……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二)报纸公告。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项目,除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二)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三)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应在审核日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对分别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的,应以时间较迟的公告发布日期计算公告期限。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减少项目的,不需进行补充公告。 法院认为 律师简介 尹冬梅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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