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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案卷 | “无根水”与“毒豆芽”

 隐遁B 2021-12-13
今年6月3日,有一名男子到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这名男子究竟犯了什么事,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呢?他最终又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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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看上去才30岁出头的男子,是来自福建省的林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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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公安机关交代,从2019年6月开始,他泡发豆芽在龙湖区水果批发市场内批发销售。而投案自首,是因为他销售的豆芽检验不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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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涛批发销售的豆芽为何检验不过关呢?这还要从一种叫“无根水”的激素类农药说起。听到激素类农药这个词,你应该能想象得到,“无根水”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了。“无根水”,也叫豆芽灵,又称无根豆芽素,其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等植物生长激素。使用这种“无根水”生产的豆芽,不但长得快,而且卖相好,不容易变质。听上去好像“无根水”没有那么不好。但其实,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这两种“无根水”的主要成分,都属于激素类农药,对人体有害,会致癌、致畸形。如果超量摄入,还会带来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人骨质疏松等问题。而林某涛,正是用了“无根水”,来泡发豆芽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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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20年11月19日,因豆芽需求量增加,为了促使豆芽快速生长,林某涛在泡发豆芽的水中添加了“无根水”。

早在2015年,当时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第11号联合公告,已经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根水”。这份《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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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涛从市区的一家农药店购买了“无根水”,而他这批添加了“无根水”的豆芽,于2020年11月21日泡发好,并于当天卖掉400多斤,赚取200多元。

这400多斤豆芽中,有30多斤以每斤1.2元的价格,由郑某代为购买后,原价转售给戴某,后戴某将该批豆芽在其经营的位于潮阳区平北市场的蔬菜店中销售。

同一天,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戴某在售的该批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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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该批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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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自己犯法的林某涛,于今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9月15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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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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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指的又是什么呢?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法官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比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其次,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潮阳法院审理认定,林某涛该批用“无根水”泡发的豆芽,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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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涉案豆芽经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豆芽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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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涛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被告人林某涛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潮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涛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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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依法以被告人林某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潮阳法院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林某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且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务。这又是为什么呢?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禁止被告人一定时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工作,有利于预防和抑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重新犯罪,以实现严格的监管,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我国《刑法》第31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那么,如何辨别豆芽的好坏呢?

在这里,我们也教您几招。

一、看豆芽秆。自然培育的豆芽芽脚不软、脆嫩、色泽白,而用添加剂的豆芽芽秆粗壮发水,色泽灰白。

二、看豆芽根。自然培育的豆芽根须发育良好,无烂根、烂尖现象;“加药”豆芽基本没根,即便有根,根部也较为圆滑。

三、看豆粒。自然培育的豆芽,豆粒正常,而用化肥浸泡过的豆芽豆粒发蓝。

四、看水分。折断豆芽秆,若无水分冒出的是自然培育的豆芽,有水分冒出的则是用化肥浸泡过的豆芽。

食品安全大于天。个别食品生产商、销售商为牟取非法收入,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各级各部门已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查处、监管和打击力度。法院也告诫食品经营商,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树立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的理念,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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