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服务系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通常包括日常合同草拟和审核、解答日常经营中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咨询、协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修订公司制度等内容。常年法律服务是律师维系客户关系、增强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感和粘性的重要方式,而合同审查作为常年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律师向客户体现自身价值和专业性的重要方式。 常年法律服务中的合同审查和律师在投融资、合作经营等项目中审查合同的情况不一样。在投融资、合作经营等项目中客户往往表现出很强的主动性,对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有自己的需求和底线,律师在与客户的沟通中,能够很明确地获得客户对合同的要求从而修改合同。而常年法律服务中涉及审查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客户的主营业务合同,如主营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原料采购合同,这类合同可能金额巨大,但是客户却可能因为对长期合作的客户、供应商的信任和思维惯性,往往会通过其他渠道把控风险,对于如何通过审查合同来争取自身利益、将一些风险防范于未然的意识并不强;另一类是客户的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服务合同,如网络服务购买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软件购买合同等等,这类合同往往是服务提供方的格式合同,客户作为甲方其实有能力争取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对方更为熟悉的服务领域,如何修改合同也无从下手。因此在常年法律服务的日常合同审查中,客户对于合同往往没有特别具体的要求,更需要律师从细节去帮助把握风险。 Part.01 主营业务合同的审查 1.合同是否阐述了完整的业务或交易流程 2.如客户属于合同中弱势一方的注意事项 3.注意合同中常见的隐形陷阱 在审查合同,尤其是经过多遍修改的合同时,最后必须通读全文,注意是否有约定矛盾或者存在隐藏陷阱的地方。隐藏的陷阱即隐藏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约定,发现隐藏陷阱需要律师用心审查合同并提高敏感性,始终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 如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条款,可能会约定由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看似公平,实则需要结合合同前期主要义务履行方是哪一方来判断,若前期的主要义务履行方为我方客户但是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则实际上该项条款并不利于我方客户。 还有一些违约条款中会限定赔偿额以对方获得的报酬为上限,看似权利义务对等,但是就像证券行业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远远不止以获得报酬为上限一样,如果客户面对对方提出的此类条款,律师应该提示。每一行都应该对自己有勤勉尽责的要求,应该牢记自身的使命,合同金额是根据工作量和行业惯例来制定的,不应该成为合同约定赔偿上限的依据。 Part.02 日常经营所需服务合同的审查 日常经营所需服务合同的审查其实是对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模板合同的审查,那么在我方客户也不熟悉的业务领域,需要律师利用自身经验和法律素养进行合同审查。 1.注意用词用语的准确以及释义 在日常经营所需服务合同中,可能出现一些对方业务领域的专用词汇,这些词汇如果不是一般大众依常识可以识别的词汇,就应提示对该类词汇进行释义,以保证双方对用词用语的准确理解,防止出现概念理解偏差甚至混淆。这种用词用语通常包括对方专业领域的简称、不常见用语、有别于常义的词语等。 2.注意合同模板的使用 由于日常经营所需服务合同一般为对方模板,则对方在使用此类合同的时候往往替换合同主体、金额等一般要素后就直接使用,所以我们更需要注意这个合同对我方客户以及实际情况的适配程度。 如将一个普通模板应用成出现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那么其中明确约定的合同的履行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条款应该改成合同生效后xx个月。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而很多合同可能在正文开头仍然使用这些已经失效的法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注意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 3.注意合同主体问题 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对方提供的服务合同模板(常见于一些软件购买/授权合同中)中可能会约定第三方的义务,但是两方的合同对此第三方其实根本没有约束力,因此应该注意将对方的合同义务锁定住,避免出现对方义务主体“金蝉脱壳”的情况。 还有一些合同是三方签署,而合同可能是由一份两方主体的合同改写而成,因而可能在违约责任等一些条款中将新加入的第三方遗漏,此类合同应该注意三方之间权利义务是否约定到位、权责分配是否清晰等问题。 最后,笔者认为,合同是普罗大众日常也能接触到的文件,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审查更是律师必备技能,也会体现其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实务经验,其中的注意事项、技巧等都只能列举不能穷尽,所以律师在实践中应该注意自身总结,不断提高审查能力,学无止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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