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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规处置废机油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见喜图书馆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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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7年6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闫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石丰桥下大院内向邹某某收集废机油,并通过添加水、融水剂、火碱等物品将废机油制成脱模剂出售给建筑工地使用。2017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将闫某等人抓获,并从闫某驾驶的货车内起获废机油1.49吨,以及车内用于贮存废机油的金属箱重2.02吨;在邹某某库房内起获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动车机油滤芯及用于过滤废机油的铁质篦子共计3.84吨。

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评析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包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以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18种情形。

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危险废物、固定废物的经营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国家法律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故经营废机油需要行政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可知废机油属于有毒物质;根据第十六条可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闫某未经许可,收集废机油后加工制成脱模剂再出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经对闫某驾驶车辆装载废机油及用于贮存废机油的金属箱称重达3吨以上,故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未经许可收集、贮存并向闫某出售废机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且邹某某在长期倾倒、贮存、处置废机油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废机油遗撒和渗漏,对土壤造成污染,经鉴定共152立方米土壤的污染物超标,虽未达追诉标准,但从邹某某库房内起获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动车机油滤芯及用于过滤废机油的铁质篦子共计3.8353吨,故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对于闫某用于收集废机油的油箱以及邹某某用于贮存废机油桶的油桶和过滤机油的铁篦子,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值得关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沾染废机油的废弃包装物亦属于危险废物,故经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涉案的废机油油箱、油桶等沾有废机油的金属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

作者:法制总队二支队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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