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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处方购药自杀未果起诉索赔,法院判药店免责,你怎么看?

 茂林之家 2021-12-15

近日,北京一女子“服药自杀未遂向药店索赔案”引起热议。张女士因家庭矛盾企图服用药物自杀,幸好朋友及时发现,将张女士送医抢救后保住了性命,但药物却引发肝功能衰竭,张女士以药店违规出售处方药为由上诉索赔。

法院认为,虽然药店在销售过程中有错,但药店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张女士索赔请求

毫无疑问,张女士自身的责任不可推脱,那么药店有没有责任呢


无处方购买精神药品自杀未果

从判决的过程可以了解到事情的大概:张女士那段时间和家长发生矛盾争吵,情绪十分低落,就有了轻生念头。2019年12月份,她以睡眠质量不好为由,在北京某家药店购买了一瓶精神类的处方药物“氯氮平”,但是她购买药物并不是治病,而是自杀。
 
购买药物的当晚,张女士就将一瓶整整100片的“氯氮平”吞进了肚子,本来以为就此人间别过,但是朋友发现她的异常,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出现药物中毒,肺部感染和肝功能衰竭症状的张女士被送医抢救,保住了性命。
 
张女士出院之后,立马将药房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买药时根本就没有出示处方,但药房的销售人员却将处方药卖给她,这导致了她健康功能受损,张女士要求药店赔偿她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等21000元。
 
药房则向法院提交了购销记录,说店里没有卖过“氯氮平”这种药,但张女士提供的付款记录显示,当天她在药店支付了两笔购药款,一瓶是避孕药,另一个是氯氮平,药店承认卖过避孕药,但是对另一种药是不是氯氮平说不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药店举证不力,根据张女士的购药记录推定药店向张女士销售了“氯氮平”药物,药店销售人员没有判定药物合理用途,没有处方就销售该药物,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但张女士购买并服用大量的“氯氮平”是为了自杀,法院认为,虽然药店在销售过程中有错,但是和张女士企图服药自杀并产生损害身体的后果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因此药店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张女士索赔请求
 

药店有没有错

 
虽然法院已经判定药店无需担责,但并不意味着药店无过错。
 
首先,该药店违反了处方药销售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店无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药店向购买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

二是销售精神药品最长开药期不能超过15天,一般不超过7天,100片显然已经超量。
 
三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从案例中,也没有可以证明该药店的执业药师是否发挥了作用。
 
有评论认为,这起“吃药自杀不成反告药店”案中,一审判决自杀未遂者败诉,其实也在明确常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理,药店的行为不能因为法院判决而无需负责。
 
在2020年,江西有这样的案例。患者张某买到一盒秋水仙碱片回家后,因疼痛反复发作难忍,就超剂量服用秋水仙碱片止痛,但服药不久后就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被送医,结果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因无法证明被告药店及执业药师向购买人说明了用药的注意事项及发生严重反应时的求助方式,且受害者张某也并不是在“告知确认”栏签名,因此认定被告的告知义务未履行。
 
正因为此,法院判定药店未按要求全面履行销售处方药的相关义务,其销售“秋水仙碱片”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判药房承担15%责任,向受害者家属赔偿人民币132913.75元。
 
事实上,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案例并不是个案,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相关的案例时有发生。药店作为人民健康“守门人”之一,更应该严守药品安全红线,时刻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而不是等到曝光或专项检查的时候才想起“规范”
来源:21世纪药店、药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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