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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家电回收存在问题及建议
2021-12-16 | 阅:  转:  |  分享 
  
调研报告: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家电回收存在问题及建议我国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的路径一般为:消费者将废旧家电交给一级回收者,一级回收者进行收购,
并暂存在回收站内;然后一级回收者将废旧家电运至二级分拣中心,经集中分类、分拣后,一般由三级贸易商采购并销售给处理企业,物流运输是从
二级分拣中心送往处理企业。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上有较大的差异性。一是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的主体是自然人,约占整
个废旧家电回收市场权重的80%~90%;而在国外,消费者一般将废旧家电交投到政府指定的收集点。二是我国废旧家电的回收,要支付消费者
一定的残值费。在德国,回收过程除了物流运输费用基本没有其他费用,不仅要求无偿交投,有些国家还明确消费者需缴纳处理费的责任。《通知》
指出:“鼓励责任企业利用自身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等开展废旧家电逆向回收,不断完善销售服务体系的回收功能;联合电商平台、家电卖场等
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加强与区域大型回收企业、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合作,建设基于家电更新信息的定向废旧家电回收服务网
络。”家电生产企业在利用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等开展废旧家电逆向回收过程中,既要适应内部和外部市场化原则,又必须利用自身优势,控制
和降低废旧家电“最后一公里”的回收成本。公司化回收,成本无法确认且税负高多年前,格林美的回收哥、桑德环境的互联网回收联盟等一批企业
积极探索了多年“互联网+”回收体系建设,没有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除了公司化回收成本高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作为回收企业本身也是
无法取到居民端的进项回收发票。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来,税务部门原统一发放的收购发票随
即取消。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城乡居民销售使用过的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不交税,没有开销售发票的义务。这样一来,对于公司化回收运营
来讲,没有进项凭证,就无法确认企业成本。按照税务查账征收要求,企业对税务部门拿不出合法证据证明进货成本和税前抵扣项目,按照什么基数
缴纳所得税成了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以销售价格为准全额征收25%的所得税,这会对公司化回收企业带来巨大的补交所得税风险
,必然会产生“劣币逐良币”的现象。政策建议与发达国家生产企业履行回收行为责任不同的是,中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模式为生产企业通过缴纳基
金履行经济责任,处理企业获得补贴。国内的处理基金主要由税务局负责征收,从国外进口的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规定的产品由海关
负责向其征收。若废旧家电的处理责任及费用完全由生产企业承担,或可导致投入增加,而进入产品成本,最终引起产品价格上涨,从而使消费者的
负担增加。建议应开展专题研究,深入研究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确保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在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要考虑到
家电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在废旧家电回收过程中的差异,避免对国内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维护我国内资企业正当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德国EAR体系
下,家电生产企业执行回收处理的最大成本是废旧家电的物流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两项,据德国西门子公司估算,家电生产企业负担的废旧家电回收
处理成本构成为:管理费用20%、运输费用50%、注册费用5%、处理费用25%。处理基金虽然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但应包
含补贴回收(含运输)费用及处理费用两个部分。2009年我国开展的废旧家电“以旧换新”时,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运费补贴
分别为:20~40元、30~50元、30~50元、20~50元,而拆解处理补贴分别为:15元、20元、5元、0元。从国外及我国在废
旧家电回收处理整个产业链实践来看,补贴回收的费用应该高于补贴处理的费用。因此如何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的政策引领及市场驱动机制十分重要。
当前,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工作,势必产生新的回收成本。因此,建立规范、可控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应考虑出台相关家电生产
企业回收废家电的配套政策给予支持。建议积极探索建立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白名单制度,研究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白名单制度下的产业政策。具体来
讲,对于家电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溯源系统,税务部门要确认家电生产企业的回收成本,再通过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
策,才可使生产企业的回收行为得到良性发展,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同时也解决了109家处理企业在废旧家电采购时无进项票的问题,并在客观上实现了有效打击非法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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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zhengtu342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