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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例:业主支付前提条款可以成为甲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新用户9952WpT7 2021-12-16

前言:

工程分包合同中,甲方与乙方事先约定,业主未按同比例工程结算付款,甲方可拒付乙方工程款,类似条款能否成为甲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甲方能否滥用此类条款?且看本文。

案情简介:

1、2015年6月,南京市第一医院将本院扩建门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发包给炯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南京市第一医院扩建门诊急诊楼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2、2015年12月,炯源装饰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了垄基节能公司,双方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对工程结算、内容作了约定,其中特别强调垄基节能公司工程结算经炯源装饰公司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

3、2018年1月18日,垄基节能公司与炯源装饰公司就诉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审定额为377594.65元。

4、其后,垄基节能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炯源装饰公司支付垄基节能公司工程款75537.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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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观点争执:

双方的观点争执主要在,炯源装饰公司是否怠于向业主主张工程款,在此情况下,炯源装饰公司能否以合同事先约定业主先付款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观点: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并双方确认后,余款按业主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现炯源装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垄基节能公司付款至工程价款的80%,但因南京市第一医院始终未出终审审计结果,其已付款比例亦未达到80%,垄基节能公司与炯源装饰公司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垄基节能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从炯源装饰公司提供的联系函来看,其一直在向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催告,故垄基节能公司认为炯源装饰公司怠于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本案经验总结:

1、背靠背条款是什么?

一般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在业主未向分包合同甲方支付相应批次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乙方对原告应付的工程款不予结算,该约定就是“业主支付前提条款”,又被称“背靠背条款”,系分包合同甲方向分包合同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显然,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限制施工方讨要工程款的,施工方一旦在具有类似条款的合同上签字,就表示对此予以接受。

2、背靠背条款,由甲方举证证明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款项。

业主没有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实践中,这些证据是由甲方举证证明的。比如,甲方一直向业主催要工程款,业主一直没有给予回复,业主和甲方一直没有办理结算,业主没有向甲方同比例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一旦有这些证据,背靠背条款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否则,甲方仍然要支付乙方工程款。

3、面对背靠背条款,双方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甲方而言,在合同设置业主支付前提条款,可以让自己延缓支付工程款,暂时解决资金流紧张的问题。但是,甲方必须做好向业主主张权利的安排,并留下证据,否则,类似条款,并不能阻却施工方主张工程款。对于乙方而言,此类条款要特别留意,合同审核的时候可以与甲方交涉。但考虑到,建筑市场中乙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只能搜集甲方没有向业主主张工程款的证据,以便向法院起诉。

4、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能排除本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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