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发〔2007〕40号(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财税〔2008〕21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203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国税函〔2010〕157号(过渡期优惠)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财税〔2014〕85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指引)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企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财税〔2018〕76号(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延长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注: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福建税务: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若干问题与建议(2020年11月) 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怎么办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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