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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 09 刑事证据(一)

 北纬37度007 2021-12-17
刑事证据(一)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认和不认——组成口供)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测谎结论不属于八大证据种类之一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1)如实陈述,不能加进主观的猜测、推测

2.关联性

(1)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要有客观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

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

(2)层次

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这种关联是否具有特定性——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联系的紧密及强弱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

(品格证据、前科、类似行为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3.合法性

(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3)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八大种类)

(三)刑事证据的意义

(四)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1)内容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定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庭审活动法庭调查环节,经过举证、质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技侦获得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七十一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具体适用

口供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原则

量刑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2.自由心证原则(我国只是部分认同其合理之处)

(1)自由判断

受原则、制度的限制

受庭审中证据的制约

(2)内心确信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1.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的轨迹(脚印、指纹、笔迹等)

物品: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

3.特点:以外化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4.收集程序

(1)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进行

(2)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二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八十三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前往保管场所查看原物。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书证

1.概念: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内在的方式,不一定是文字)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要有载体)或其他物质材料

2.特点:以内在的方式+载体证明案件事实

3.收集程序

(1)书证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四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要对真实性进行审查,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物证、书证的审查认定

审查认定

1、没有问题——采信

2、有问题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可以补正和合理解释

1.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六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核心在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可经过合理补正的情形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五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应当移送鉴定意见而没有移送(侦查机关的问题),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

3. 隐蔽性较强证据的适用

毒树之果

只要收集证据的第一步是不合法的,第二步所有的证据都得依法排除。(例如,搜查的时候没有搜查证,获得的证据需要排除。但我国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证明讯问本身是合法的+证据本身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物证书证才可以采用),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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