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认和不认——组成口供)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测谎结论不属于八大证据种类之一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1)如实陈述,不能加进主观的猜测、推测 2.关联性 (1)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要有客观联系 ①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 ②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 (2)层次 ①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这种关联是否具有特定性——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②联系的紧密及强弱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 (品格证据、前科、类似行为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3.合法性 (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3)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八大种类) (三)刑事证据的意义 (四)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1)内容 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定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庭审活动法庭调查环节,经过举证、质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技侦获得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七十一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具体适用 ①口供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②疑罪从无原则 ③量刑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2.自由心证原则(我国只是部分认同其合理之处) (1)自由判断 ①受原则、制度的限制 ②受庭审中证据的制约 (2)内心确信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1.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的轨迹(脚印、指纹、笔迹等) 物品: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 3.特点:以外化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4.收集程序 (1)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进行 (2)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二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八十三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前往保管场所查看原物。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书证 1.概念: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内在的方式,不一定是文字)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要有载体)或其他物质材料 2.特点:以内在的方式+载体证明案件事实 3.收集程序 (1)书证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四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要对真实性进行审查,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物证、书证的审查认定 审查认定 1、没有问题——采信 2、有问题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可以补正和合理解释 1.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六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核心在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可经过合理补正的情形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八十五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应当移送鉴定意见而没有移送(侦查机关的问题),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 3. 隐蔽性较强证据的适用 毒树之果 只要收集证据的第一步是不合法的,第二步所有的证据都得依法排除。(例如,搜查的时候没有搜查证,获得的证据需要排除。但我国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证明讯问本身是合法的+证据本身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物证书证才可以采用),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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