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 二、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怎么算? · 单独计算境内、外所得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陆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此外,居民个人根据税收协定可享受饶让抵免待遇的,在协定对方国家(地区)享受的相应减免税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又分项”的原则分别计算,即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和所得项目类别,具体公式如下: 来源于境外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境外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收入额; 来源于境外的其他分类的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境外的其他分类的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其他分类的所得收入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总额为该国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合计,即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以上三项的合计。 与老税法一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高于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5、境外所得税抵免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所得来源国 ( 地区)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4、缴纳所得税额为外币,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境外已经缴纳税款的折算,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柬埔寨特许税务代理需要获得柬埔寨政府的许可,我们的柬埔寨税务代理的许可证编号为TA20200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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