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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6年未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被判赔近10万

 晴耕雨读天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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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劳动者入职6年,用人单位一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虽然用人单位极力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但最终还是被判赔偿劳动者近10万。


入职6年未缴纳社保金额近10万


2011年3月4日,张某东与被告营口海港装卸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7年3月3日,劳动合同终止。其后,张某东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7年4月。原告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11月14日,仲裁委仅就给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作出了裁决,后张某东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诉请被告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被告无法缴纳,应将应缴纳的金额作为损失补偿款,直接交付给原告,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缴纳社保金额可否视为赔偿金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相关社保费用依法应纳入相关社保统筹账户,不应将本应用于公共用途的资金违法支付给个人。但法院认为,依法缴纳各项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的义务,被告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且现无法补缴,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使得原告丧失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原告损失无法准确计算,被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额度可视为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


劳动关系解除后提出补缴主张,是否已过仲裁/诉讼时效


庭审期间,被告还主张合法办理社会保险后,劳动者会持有一个社会保障卡,劳动者通过其名下的社会保障卡可以明确了解其名下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累计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张某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知晓其没有社保卡,其应自入职之日起(2011年3月)开始即有权利和义务向被告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其缴费情况,并且及时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维护其权利而不是延误至无法补缴社保费用,故相关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3月起开始计算,而至2018年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定的仲裁/诉讼时效。

对此,法院认为,因上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系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连续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日期方应为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日期,且张某东曾于仲裁期间提出过补缴的请求,其亦是已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因现有政策原因,在客观上无法办理相关社保补缴手续的情况下,重新向法院提起的赔偿损失之诉,故本案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东的请求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判令被告以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额度为张某东的实际损失,赔偿其损失92135元。


您认为呢


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的侥幸!缴纳社保理应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的诡辩都是无法脱责的。但作为劳动者,也应注意即使的行权,虽然应缴纳的社保额度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可未参保,影响的总将是伴随自己一生的权益。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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