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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驾车轧死2岁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蓝色天空309 2021-12-19

2021-10-19 17:13

长沙骆波妃律师

大鹏的电影《受益人》讲述了一个杀妻骗保的故事,在当今社会中杀妻骗保其实不仅仅存在于电影和小说中,为了利益许多人宁愿付出妻子的生命。毕竟妻子和丈夫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不乏丧心病狂之人以命换钱。

上海男子驾车轧死2岁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但说到杀害自己孩子骗保的事情,好像鲜有发生。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商业保险事故的强制额度只有10万,相信没有哪个家长,愿意冒着违法杀人的危险,为了这10万元杀害自己的孩子。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难以避免的意外发生,比如上海的吴先生就在驾驶自己家车辆时,因为疏于观察将一旁玩耍的儿子轧死。事后他以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要138万元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甚至认为吴先生有故意杀子骗保的嫌疑。对此法院是怎么判的?

2020年8月,上海青浦区的吴先生在开车时,没有下车环顾车辆一周。在不确定周围因素的情况下,发动汽车,结果将车前方玩耍的儿子卷入车轮底下轧死。很显然,这起事故的责任方是吴先生,他没有按照安全操纵规程来驾驶机动车。

学过驾照的都知道,在科目三会有下车绕车一周要求,为的不仅仅是按两个按钮,更是要确保汽车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因此交警在调查后认为,吴先生是这起意外的责任人,他需要为儿子的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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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作为负责人,同时又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吴先生的身份非常特殊。最后吴先生的妻子选择原谅丈夫,不向丈夫索赔。但两人却一致认定保险公司需要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于是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

保险公司显然不愿意赔付这笔钱,他们认为吴先生作为死者家属,又是责任人这样特殊的身份无法获得理赔,且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赔偿一事,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商,最后吴先生夫妻俩不得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在调查后发现,吴先生家境优渥,并不缺钱,与儿子的感情深厚,且儿子也没有患有任何不治之症,几乎排除了吴先生会啥子骗保的可能。最后法院认为,吴先生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骗保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包括10万元交强险额内赔付,1万元的丧葬费,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责任80%赔付,总计111万元。因为在这起案件中,吴先生夫妻有着不可逃避的责任,他们一方面疏于管教,让孩子陷入危险,另一方面在发动汽车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因此要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上海男子驾车轧死2岁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但吴先生的妻子却表示,自己丈夫作为加害人,赔偿的义务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如果有超出保险额度的,则愿意免除。很显然,夫妻二人对相互之间的赔偿并不在乎,关键就是不让保险公司置身事外,而保险公司既然收了保费,负责理赔也是理所应当。

但这一案件结束之后,却有许多人提出了不同见解。那就是关于吴先生行为能否定罪的问题,有人认为他就算不是故意轧死儿子的,其行为也应该构成过失杀人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该被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很显然案例中的吴先生是构成这一罪名的,但为什么他没有被追责?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按理来说吴先生及时得到了妻子的原谅,也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他要被刑法追责。

上海男子驾车轧死2岁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履行其监护人的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人身财产安全等等。如果没有履行这项职责,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现实当中,在意外发生后,几乎很少对父母追责。

这是因为对父母而言,失去孩子已经是一种巨大的伤害,属于已经承担着严重的后果,不适宜再进行追责。其次就是这种意外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是父母不小心酿造的,主观恶意小,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达不到刑事追责的程度。

但是笔者认为,任何一起案件都要根据真实情况进行不同分析,比如案例中的这种,导致孩子死亡如果确实是因为父亲的疏忽,那么属于情有可原,不被追责也可以接受。但如果是父母又主观过错,对孩子造成了伤害,致其死亡,那么这种父母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如何意外已经发生,但笔者相信,吴先生如果真得像调查中一样,家庭条件优渥,父子关系亲密,儿子又没有什么不治之症,他不太可能会为了保警故意杀害自己的孩子。毕竟虎毒不食子,就算真的走投无路,也没有几个家长会用孩子的生命骗保。

上海男子驾车轧死2岁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而保险公司既然收了保费,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这既是一种契约精神,也是对我国《合同法》的拥护。不能因为吴先生既是行事人又是被害人家属的特殊身份,就钻空子不愿意赔偿。

当然说到头一切都是因为这场意外,如果吴先生能够在开车时再仔细小心,那么吴先生的儿子也不会离开人世,更不会引发这样一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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