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的注册申请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情形。那么,何种形式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下面,笔者结合审查和质检工作经验谈谈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审查。 一、商标由企业名称全称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全称的 (一)当商标图样中仅含有完整企业名称的商标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称意见)中,对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做了相关解释。该《意见》认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以缺乏商标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例如:申请人为南宁亚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被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申请人为清华大学,申请注册 (二)当商标图样中,包含完整企业名称与其他具备显著部分组合的商标审查,虽然可能不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但应对完整企业名称字号和其他显著部分是否适用《商标法》其他禁用禁注条款进行判断 例如:申请人为河南省加州动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见图一),该标识由完整的企业名称和具有其他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组成,除引证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外,该企业名称全称中含有“加州”,还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驳回。 图一 例如:申请人为福清鑫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见图二),该标识中除了含有完整的企业名称全称外,还含有由字头和图形共同组成的其他显著部分,该件以引证“鑫永辉”以及字头和图形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予以部分驳回。 图二 二、商标名称由不完整企业名称组成 (一)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不完整时的商标审查 当商标图样中含有的不完整的企业名称只缺少行政区划部分时,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 例如:申请人为义乌市汇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见图三),该标识中含有不完整的企业名称形式为缺少行政区划部分,除引证在先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外,应以该标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或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进行驳回。 图三 (二)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组成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时的商标审查 对于这种商标的审查,同样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例如“XX有限公司”申请“XX集团”或英文的“XX Group”等;“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XX有限公司”等。 例如:申请人为广州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见图四),或申请人为个人,申请注册商标(见图五),除引证显著部分的相同近似商标外,还以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图四 图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企业想要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应当在设计的申请商标图样中,包含完整的企业名称,并添加上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如图形、英文字母、汉字等或上述几种的组合,如无他人在先权利,就有可能初步审定并公告;企业在申请注册时,若认为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太过冗长,又要避免文中提到的几种会驳回的情形,可以将其字号作为商标或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单独申请,希望上述内容对企业申请人想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有所借鉴。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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