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债务人或担保人未按期履行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可很多情况下,即便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债务人或担保人债务负担过重等原因,其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票、保险等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优先查封、扣押、冻结或被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权,导致债权人一时间无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使债权得到保障或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其负担的全部债务已然成为执行案件中的常态,而参与分配制度恰好可以帮助诸多债权人摆脱这一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将重点就债权人轮候查封作为非企业法人(即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财产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条件、最后期限以及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论述。 王鸿成,现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甘肃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侵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金城律师事务所 我们创立于1992年,秉持“法律至上,服务为本”的所训,专注法律顾问服务二十余年。我们采用“律师专业化建设、律所团队化服务”的模式,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两大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无缝隙的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12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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