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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是否可以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

 一柄竹耙 2021-12-22

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因安全文明施工费引发的争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之一,主要包括取费费率争议、取费依据争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争议,以及是否随取费文件的调整而调整争议等。本文试就安全文明施工费能否由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具体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定义

根据住建部和国家质监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2.0.22条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组成: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产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参考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三、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是否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不同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该观点认为,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下称《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2013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由此认为,如果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违反规定,自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约定无效。

例如,在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聚泉节能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8%作为最终结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99定额规定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1.6%,但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已明确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至2.6%,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时案涉工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审判决根据调整后标准2.6%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充分。虽然案涉工程并未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考评,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聚泉公司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原审判决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该观点认为,首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为部门规章,违反该规范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并不因此无效。其次,《标准化法》中的强制性标准,主要是针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承包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报价完全属于市场经济行为,非技术性规定内容,不属于《标准化法》调整的对象或行为。再次,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众多,如果仅以违反强制性标准就认定合同无效的话,则意味着可以制定国家标准的部门有权制定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极大,整个建筑业的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与威胁,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最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费率通常是逐步提高的,在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会使承包人额外获利,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预期。

例如,在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问题。大地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约定与政府规定、行业规定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补充协议》是大地公司与达润公司协商一致订立,该协议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2%计提',原审法院依据该约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

再例如,在常州荣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江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5.安全文明施工费问题,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工程已无法由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案涉工程被评为2011年度镇江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等事实,参考鉴定意见,酌定案涉工程计取文明施工费163900元,符合公平原则。6.下浮问题,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按实结算价下浮5%。因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总价后,仍按约定下浮5%结算。”

四、实务建议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完全属于发、承包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结合案件代理经验,为减少或避免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引发的争议,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几项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取费费率是指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比例,该比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且需明确该比例中是否包含安全文明施工奖励。笔者建议,如需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奖励的(如以取得安全文明工地为条件的奖励),应当单独约定,不宜混同。

2.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在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参考计算基数有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三种。但是,在清单计价模式下,费用构成的详细程度和区分度往往均不及定额计价模式,发、承包当事人应当注意选取客观、可计量的依据作为计算基数。

3.安全文明施工费所对应的措施项目内容。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有助于弄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构成,在发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增减时,可以清晰判断是否属于原合同范围内容,是否应当对费用进行调整,能有效减少双方分歧。具体内容可参考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办法。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与具体要求是动态变化的,这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的原因。为防止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施工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的,合同价格是否随之调整。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虽然由承包人统筹使用,但应专款专用,并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故承包人应当做好费用记录,并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责任。

【1】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民事裁定书

【2】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376号民事裁定书

【3】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4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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