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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观察: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21-12-22

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及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外资保险机构目前的规模

截至2020年末,境外保险机构在华共设立了66家外资保险机构、117家代表处和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71万亿元

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准入条件变化

2011年-2016年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在加入WTO时,根据我国许可外资保险经纪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5亿美元,其余条件与寿险公司相同。

在加入WTO后的1年内,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4亿美元;

加入WTO后2年内的,总资产要求降低为3亿美元;

加入WTO后的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1%;

加入WTO后的4年内,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降低为为2亿美元。

加入WTO后的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2019年

2019年5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内容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2021年

为落实“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等相关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发布了《通知》。

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相关法规合规参考

除了《通知》外,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依据除了我国参加的国际协约外,还应满足下列法律法规: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特点及要求

根据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及行业的发展,以及历届监管部门的政策来看,我国都是在引导保险中介发展的,产销分离也一直是保险行业发展的趋势,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由于保险中介企业并非保险公司,因此其在准入条件上就明显低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地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基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特点,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于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营、宣传和销售等方面。从监管实践来看,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主要表现为公司治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大进大出问题频繁、互联网业务经营中第三方平台管控缺失等方面。

我们的观察

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只是众多金融开放政策落实内容的一项,相关领域政策的落实也进一步向外界展现我国金融开放的决心,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需要。

由于国际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较为成熟,随着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进入,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与改进,从而推动保险中介从粗放式逐步向精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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