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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六十三)】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权转让还可以进行吗?

 廿氏春秋 2021-12-23
导读

一般而言,公司的成立是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公司成立后,若出现违法经营情况,可能会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强行终止公司的经营权利。吊销后,公司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此时进行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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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邵博士,您好!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什么意思?

A
一般而言,公司的成立是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由此,使得很多人认为,公司的终止也是以公司丧失营业执照为标志。其实,该认识显然有所偏颇。吊销执照,是指工商局强行终止公司经营权利的行为,标志该公司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清算、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换言之,吊销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Q
哪些情况下,公司营业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A
第一,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分公司登记。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等行为。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和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

第二,生产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广告法》规定的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人有两次以上严重违法。

4.《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或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节严重。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情节严重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例如,《拍卖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Q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A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等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未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将对企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或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责任人,对公司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负有保管的责任和义务,因怠于履行义务而使公司财产灭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该18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另,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对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造成一定限制和不良记录。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公司法》第146条关于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自身名义进行清算、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既不及时清算注销,又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等结果。

《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Q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权转让还可以进行吗?

A
在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2015)民申字第3135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但是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并且,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上述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也有部分地方法院案例表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将导致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履行,因此对当事人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Q
解释得非常详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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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何为公司注销、吊销和撤销?

注销、吊销和撤销是公司不同的解散方式,在程序和效果方面都有巨大区别,以下进行简要区分:

一、注销

注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

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然后主体资格消灭。

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比如,经过注销登记的公司,法人资格就此终结,员工全部遣散,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清理完毕,公司至此消失了。

二、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而是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主动而为,这是吊销和注销的第一个区别。

吊销后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从一定程度上讲,吊销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但和注销相比,吊销不是一种合法的退出市场的方式,而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这是吊销和注销的第二个区别。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活着”,只是必须终止一切经营活动。这是吊销和注销最大的区别。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是法律上明确的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也就是说,被吊销的公司不但能继续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还能以自已名义参加诉讼。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永远告别市场,不能进入市场的公司即便还“活着”,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接下来面临的就是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经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最后一口气”也就喘完了,至此彻底消失,也只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走完生命历程。

三、撤销

撤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通俗一点讲,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种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因此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来纠正这个登记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种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第二种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状态;第三种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注销之前的登记状态。

撤销设立登记的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也就意味着该公司丧失了因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按《公司法》规定,这也是一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接下来所要面临的,和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有的小伙伴可能不明白了,撤销和吊销都是因为出现违法事由,而且最终结果都是注销,还是傻傻分不清怎么办!

1.撤销是“先天不足”,即登记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情形,造成登记本身就是错误的;

2.吊销是“后天病变”,即登记本身是没有瑕疵的,违法情形出现在公司后面的经营过程中。

考文

1. 法商之家:《公司与高管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载于“法商之家”公众号,2017年12月11日。

2. 张雪莲:《公司注销VS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载于“首席法务”公众号,2020年3月4日。

3. 唐青林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载于“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201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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