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2570号“马国胜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宣告破产;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破产人虚假破产行为违法提出诉讼,而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不能对宣告破产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案件事实】 马国胜以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虚假破产行为违法。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于2003年6月30日与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订立租赁土地合同,于2016年7月30日变更为“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破产管理人”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据起诉人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发现湖南株洲建筑陶瓷厂还存在,2019年6月还有备案,而且具有5500多万元的存款,不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属于侵害起诉人的知情权和优先权,妨碍起诉人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低三、五项,《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百零五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出诉讼。 马国胜的起诉被一审法院驳回后,马国胜上诉请求:撤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4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理由: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属于虚假破产,起诉人的证据足以推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后,马国胜申请再审称:(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制造“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破产系列假案,未经法定清算与《公告》程序的虚假破产与虚假诉讼,请求一审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虚假破产的行为违法”,一审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204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书》,对马国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一审尚未针对《民事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审查的程序违法;(二)再审申请人不服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未经调查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湘02民终1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再审申请人坚持认为:本案一审与二审都尚未针对《起诉状》和《上诉状》中提出的“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实际尚未破产,2019年仍登记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峰分局;2012年12月27日还收取“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账号:浦发银行株洲支行5701××××0499)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的应收款”;其土地到2019年5月30日才登报拍卖,无论如何不属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确有枉法破产和虚假破产及虚假诉讼的系列错案,主要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对马国胜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湖南高院裁定:驳回马国胜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于2008年6月27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2017年10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株洲市建筑陶瓷材料总厂破产程序。企业相关破产程序并非企业自主行为,故起诉人以其与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关系的身份、以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为被告提出“确认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虚假破产的行为违法”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因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已由本院(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而一审法院无权对其上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否违法作出结论,故其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湖南高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于2008年6月27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2017年10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株洲市建筑陶瓷材料总厂破产程序。就本案而言,马国胜以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虚假破产行为违法提出诉讼,而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马国胜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不能对(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文章来源:“民法研习”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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