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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显失公平的认定

 qiangk4kzk8us4 2021-12-23

阅读提示: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上双方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严重违反契约公平原则;主观要件上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乘人之危或者利用对方的轻率和缺乏经验。


近期,连续接到两例关于显失公平如何认定的法律咨询。对于显失公平,民法通说认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等各种要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消除当事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不符合交易规则而获取“暴利”。如果没有达到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用显失公平规则撤销该交易。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还要注意交易规则,要置身交易内,以当事人的交易场景为标准,而不能以法官或仲裁员想象的场景为标准。

(2)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一方是否获得暴利。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此种主观状态,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主观要件的典型情况如下:

(1)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利用受损害方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急需金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

(2)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所谓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向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兜售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需要指出的是,显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判断能力。

3.构成显失公平时仅能撤销

构成显失公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仅仅是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的,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不再赋予受损害方要求变更的权利。

4.受损害方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本条规定的受损害方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理由在于本条应当是对自然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救济,对于法人,特别是公司,因此发生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应自担其责。公司处于危困状态时签署的利益显著失衡的合同,法律不应干预,应通过商业规则来处理,否则会破坏市场规则,破坏合同必须严守的市场秩序。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也不应当适用于公司、非法人组织,法律已经假定公司、非法人组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判断能力。

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可以将显失公平,划分为给付不公平、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公平等三种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1.给付不公平

(1)和解协议

当受损害一方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或侵权行为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双方可能达成赔偿协议,后受损害一方以赔偿额度过低为由,请求撤销赔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刊登的“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即为典型。

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协议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认定此类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一般而言,如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额与法定标准差距过大,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结构上的不平等,如工伤赔偿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为雇佣关系,雇主通常具有谈判优势,而雇员迫于各种压力会接受不利于己的条件,那么,不妨基于经验推定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成就,除非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反证推翻这一推定。当然,如果赔偿协议在中立组织(如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的主持下达成,那么原则上不应直接推定显失公平主观要件的成立。

(2)转让合同

涉及显失公平的财产转让合同的类型较多,既包括不动产、动产等有体物的买卖,也涉及土地使用权、合同权利义务、营业转让、股权转让等情形。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或具有市场价以供参考时,合同显失公平与否的认定较为容易。如涉及高度个性化的标的物,没有市场价可供参考,则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难度较大。

(3)租赁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租金约定与市场价格稍有偏离,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租赁合同往往具有长期性,故显失公平的认定应对合同成立时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值进行对比,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行情变动,则属于商业风险范畴,除非构成情事变更,否则司法不应介入。

(4)委托合同

委托报酬的确定通常没有客观标准以供参照,当事人可根据受托人付出的时间、劳动,以及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自由约定委托报酬,对此司法通常难有介入的抓手。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司法干预亦应审慎。不过,委托合同并非没有显失公平的可能,如果委托报酬与受托人付出的劳动成本相差过于巨大,则实践中也有被认定显失公平的案例。

(5)其他合同

不限于各种典型有偿合同,在各种无名合同中只要存在给付关系,亦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合同权利义务不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并未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型不公平,纵使合同不存在交换,但涉及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也可能存在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因而仍有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空间。例如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安排失衡、部分收益分配条款显失公平、退伙或散伙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或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

3.合同条款约定不公平

除了合同整体上显失公平外,还存在合同个别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形,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如竞业限制条款等。须指出的是,在合同个别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仅撤销该条款而保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规则予以判断,须遵循被撤销条款与合同其余部分可分以及合同剩余部分可独立存在两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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