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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应该如何出资?一直广受关注,刚刚出台的“九民纪要”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实践中,很多股东都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次问答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转让其股权时,由于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通过股权转让,将其出资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因此,原股东不再承担出资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出资已届满,但股东未出资到位,原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并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还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此条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可以类推到股份公司吗?个人认为,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将该条适用于股份公司,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延伸阅读 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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