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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五十六)】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戈哥 2021-12-24
导读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这意味着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实现,这就导致因身份证被冒用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当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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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邵博士,您好!最近,我通过查询发现,在某个省有几家公司,冒用我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我从未在这个省注册过公司,请问我有办法撤销这些公司吗?

A
是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实现,这就为身份证被冒用等问题埋下了隐患。被冒名登记相关纠纷从民事侵权角度看,构成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结果看,被冒名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前述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刑事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Q
可以阐述一下具体的救济途径吗?  

A
第一,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通过法院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先由法院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确权之诉: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股权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或股东资格无效;

——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并赔偿相关损失,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在判决生效后持法院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被冒名股东、高管的登记信息。

第三,通过法院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即当事人起诉工商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工商登记机关的履职方式主要为形式审查,其客观上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签章的真实性通过文件鉴定或实际调查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

但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第四,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

前述四种解决方式,从被冒名人权益保护角度看,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程序是最为简便的,但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比客观上对事实的查明能力有所不足;而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复杂、时间周期长,但可以对此类案件中第三人法律关系和利益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和法律判断。

Q
打官司需要太久时间,我还是想走行政撤销程序,对此,我应该注意什么呢?

A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主要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反映情况。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第二,撤销管辖。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第三,证据提供。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第四,公示和调查。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第六,公示撤销信息。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Q
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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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防范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就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还比较原则,到底哪些场合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摸索。根据一些学者的归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定义务;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等。

二、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人的公司。在这种公司中,股东人数单一,内部制衡机制缺失,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容易混淆。为此,《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是《公司法》就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进行了特殊规定:在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法律便否定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这是股东最核心、最基本的义务。如果某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不仅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四、公司清算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清算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过程。在公司清算中,利益冲突相对尖锐、法律关系变动相对剧烈,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了公司清算(非破产清算)中股东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责。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这些职责,便可能就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还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考文

1.宋燕妮、赵旭东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2.周珺:《股东究竟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载于“公司法百科”公众号,2018年8月13日。

3.北京石景山法院:《工商登记中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法律分析与提示》,载于“审判研究”公众号,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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