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审被告对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并未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具体而言,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有可能得到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才具有上诉利益。上诉利益作为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理由的基本要素,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支持上诉请求的必要条件。 【裁判理由】 首先,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申庭义是否构成该案的适格原告。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申庭义与该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申庭义的起诉。该裁判结果并未对德正公司的利益造成任何减损,德正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不能取得比一审裁定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德正公司在上诉中亦未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故德正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上诉利益,本院对德正公司上诉请求本院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作出新的认定,不予支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本案系一审被告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本院只能对一审裁定所解决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处理,不能对与该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事实进行实体审理与认定。德正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该上诉理由不属本院二审审理的范围。德正公司如认为一审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主张。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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