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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要注意明确这个事项

 刘冲伟律师 2021-12-25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亦即,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是不可以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换言之,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注意明确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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