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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探讨(二)

 luoqiushengzb 2021-12-26

财税实务问题探讨(

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12只发生一笔异地项目销售10万元,应免征附加。该笔收入当月在异地预缴时已缴附加,是否应在异地预缴时免征,预缴时未免征附加的如何处理?

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一般纳税人享受以上优惠时,按企业当月销售额确认。异地项目预缴时,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当月全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同时会随征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因同步无需预缴税款,不会造成附加可免征的被征收的情形。

目前并无相应具体政策明确,建议:

1、尽快出台相应政策,避免造成在项目施工地预缴时无法享受附加免征。

2、已造成未能免征的,应由预缴地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相应退库,或抵减后期预缴时随征的附加。

3、或允许一般纳税人异地应预缴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无需预缴增值税款。

4、如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办理退库或抵减的,纳税人可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库或抵减。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协调解决。

、销货退回的大于当月销售额的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增值税上是认可扣减、认可不应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并不往前追溯。

其实,有其不合理之处。如果不能在当期得以扣减,实际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消失,不应履行纳税义务。在纳税义务消失当月,不应因此产生税款的支付义务的延续存在。

目前申报上亦是遵从不追溯、不随纳税义务消失而及时退回已支付税款。当然,这是便于征管和申报的考虑。

销货退回无法在当期得以扣减的,如是一般纳税人的,会生成到期末留抵;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以留抵或负数形式在申报表上体现。

如,纳税人当期将会注销,无其他销售额。有一笔退回货物100万本身确有质量问题,以60万低价对外销售,价格偏低属于合理理由,那么,40万销售额将无法得以扣减的,如何处理?

按当前政策,这40万销售对应税款,本不应缴纳的,已缴的将因注销,无法得以扣减。

建议: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符合条件的已允许办理退税,这一思路是针对进项税额占用纳税人资金问题,即不占用停留在纳税人本环节难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资金;相对应销项税额,因纳税义务消失,难以通过后期销售额得以抵减的,应允许办理相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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