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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与加计30-50%——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实务处理

 仲才1 2021-12-26
一、最新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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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理解“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
在《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第396-397页,有这样的论述:
“本司法解释将银发【2003】251号通知中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这一上浮基础直接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此作为人民法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逾期罚息利率上浮的基准,这就使得计算逾期罚息的利率基础具有确定性、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时无法操作的问题。至于具体在30%-50%的区间内如何上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自由裁最确定。”
由此可见,结论是“参照逾期罚息 
 利率标准”与下文中的加计30-50%,是一个意思。
四、实务中的规范表述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元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其他有偿合同也可参照适用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此法律规则在实务中适用范围很大,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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