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01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作为证据出现。 2001年至今,在一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有2476件适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作为控方证据,有7675件适用《审计报告》作为控方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的证明对象在诉讼中具有同一性。但是,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关于审计报告的审查处理[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对犯罪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或者由司法机关许可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全案的集资数额、集资参与人数、集资行为人参与集资数额及获利、集资资金的去向、集资参与人投入本金及获利、全案及各集资行为人造成的损失金额。 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参照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的犯罪事实。 [1] 2019高院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来源微信公号“山东审判”。 02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表”即包括“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也包括“特殊目的财务报表”,还包括报表相关附注。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要素: (1)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3)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应当包含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意见”作为标题; (4)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5)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6)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8)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9)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0)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为“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3)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4)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部分应当紧接在审计意见部分之后,并包括下列方面: (1)说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2)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 (3)声明注册会计师按照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声明中应当指明适用的职业道德要求,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4)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 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 会计记录一般包括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和合同;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审计证据必须符合“充分性”和“适当性”要求。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 会计师签名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目前来看,法院裁判文书一般回避审计报告的定性之争,而是直接用“审计报告”指称证据名称。 检察院称其为“技术性证据”[1]。也有观点认为,审计报告属于鉴证业务(检察日报)。但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在法律依据、针对的对象、获取证据的方法、资质要求及证据要求和种类上的要求都不相同。 关于审计报告质证,既不能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不能完全照搬书证认证规则,而是应依据相应审计准则审查其三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结合我们办案经验,审计报告主要审查内容可以总结为: (一)报告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 (二)程序、方法、步骤是否合法、合理; (三)审计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四)审计意见是否科学、可靠。 附:12项审计准则:
[1]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审查对象包括: (一)司法会计鉴定书、检验报告; (二)审计报告、查账报告等; (三)财务会计资料等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部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最高检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及法律问题由司法工作人员来解决,鉴定人只能依据提供的材料并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就接受委托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 例如,注册会计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一笔款项的来源与去处的事实得出结论,只能证明该笔款项收付的事实,但不能评价该笔款项的收付是否存在犯罪问题。 又如,在形成鉴定结论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使用诸如“XX案当事人挪用公款XXX元”、“XX案当事人故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元”等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表述。 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1)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 (2)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的确认; (3)财务往来账项的确认; (4)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 (5)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 (6)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 委托单位或部门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应当填写委托鉴定书。 委托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鉴定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如会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2)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3)鉴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