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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变动达5%未按规定停止卖出股票 深交所向易事特股东发出监管函

 草根阅览室 2021-12-28
智通财经昨天16:58

2021年12月27日,深交所向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2021年11月5日,易事特(300376.SZ)披露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该公司持有易事特的股份比例从37.8841%减少为32.3889%,累计变动幅度达5.4952%。该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易事特股票。上述事项违反深交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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