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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21-12-28

所有取得的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不是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但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不仅仅限于餐饮发票。

       第一句话:“所有取得的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按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企业取得餐饮支出的发票均属于已经被消耗且为无法预期并可靠计量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按相关规定只能一律予以费用化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因此需要取得餐饮发票予以记账报销。

       第二句话:“不是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按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支出均属于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报酬及支出按相关规定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或者职工个人福利核算,分别以受益对象进行资本化或者费用化,并且依法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按规定标准发放而不需要取得餐饮发票予以记账报销。

       第三句话:“但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不仅仅限于餐饮发票”。按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的交际应酬消费支出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应酬或宴请支出;2、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赠送纪念品支出;3、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交通住宿支出;4、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交际旅游参观和及其他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也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因此需要取得相关发票及凭证予以记账报销。

      “取得的餐饮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或者职工福利费等核算并能够资本化计入存货”的理论,是没有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支持依据的。

“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其现实意义是:比如稽查人员在查到企业的餐馆发票时,一律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这一论断并不新奇,很久以来就有,新奇的是到今天,竟然也为不少会计认同,乖乖的把税补了。

当我们从规则的角度看待它时,实际上一眼就能看出其荒谬性:它不认事实,只认发票。

而不认事实、只认发票,在是否列支于业务招待费、以及是否按业务招待费扣除、以及是否要扣缴个税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

有人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这当然是更深一层的误解,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取得餐饮发票的开支,大致来说,其费用性质有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 业务招待费。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喝酒。此时,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2、 职工福利费。即招待本公司员工,提供一项福利,比如:节庆日聚餐打牙祭,免费提午餐等等。此时,必须按福利费处理,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但作为一项经济利益,应确认为相关员工的一项应税收入,并入工资,每月减3500后扣缴个税。

3、 加班餐、误餐。即为了加班、为了让员工在规定时间与地域之外工作,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餐费。这个是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入管理费用时,不属于福利费。此时,全额扣除,没有限额,也不涉及个税。但是,其真实性、合理性”将是税务关注的要点,所以,公司应该有相关的加班配套制度、加班事由说明,制度确定的开支标准应该合理。

4、 成本费用。这个特殊,比如,拍电影、广告时,要买些菜来摆一摆,这个直接入相关的成本。当然需要成本结构文件的支持。

可见,是什么费用,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不管是会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能只依据业务上面的某个形式——比如发票,就进行判断。

现实中,用餐馆发票报销时,往往就一张发票了事,什么内容也没有。这实际上是企业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举证责任,税务如果要将其归入业务招待费,也是一种简单的处理方式。

这提醒我们注意,当我们要按加班餐费、成本费用、福利费入账时,必须要具备除发票之外的配套证据,包括对开支的说明介绍、内部审批、公司制度等,具体说,哪些人吃的、因何而吃、标准如何。比如,如果真是加班的合理开支,应该100%直接入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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