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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常见程序错误汇总

 见喜图书馆 2021-12-28
1侦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2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回避未回避
3公检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法援人员,是否指派律师
5公检法是否保证了辩护律师会见权和通信权
6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审查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见附件:证据篇)
7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检院是否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8 是否属于应当取保情形未办理取保情形、办理取保(保证方式)、时间等是否合法、取保结束是否依法解除并履行解除手续
9监视居住程序、执行地点、时间是否合法、是否依法通知家属
10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程序是否合法、查封的财物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随案移送、是否应当解除没有解除
11拘留是否出示拘留证、拘留后是否立即送看守所(至迟24h)、是否(24h以内)通知家属、是否(24h以内)进行讯问
12拘留是否期限是否超期(并非所有的都是30天),审查逮捕期限是否超期
13逮捕是否出示逮捕证、是否(24h以内)通知家属、是否(24h以内)进行讯问
14被逮捕后,检院是否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检法是否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是否说明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16强制措施法定期限是否届满、届满是否依法释放、解除或者变更了强制措施
17 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交本人、交给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留置)
18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少于2人、送看后是否在看守所内进行
19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并非所有案件都是7个月)、延长羁押期限是否报批
20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是否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21检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否超期(普通45天、速裁10天,最长15天)
22检院审查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23认罪认罚的,检院是否告知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并记录
24自愿认罪是否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5补充侦查期限、次数是否合法
26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一审由审判员三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基层法院简易、速裁案件可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
27 法院是否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传票和通知书是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8法院审限是否超期(一般2月至迟3月,死刑、交集流广报批,可延长3月)
29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合法、审理是否超期(20日,可能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30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合法、审理是否超期(10日,可能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天)
31二审审限是否合法(2月,可延长2月)
32死刑复核程序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审判员三人组成)
33复核死刑是否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是否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4再审审限是否超期(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附件:证据篇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
1比对提讯时间、笔录时间、次数是否吻合。(有讯问笔录而无提讯记录,有提讯记录而无讯问笔录,两者记载时间有冲突,等等均可引发证据合法性质疑。)
2被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办案机关是否提供了合格的翻译。
3讯问笔录中嫌疑人是否有未签名、捺指印或被代签、代捺指印等情况。
4讯问笔录的讯问人和记录人是否存在签名不一致,是否存在同一时间同时作了数份笔录等情况,是否全程在场。(侦查人员应做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5侦查机关是否是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诉。(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都应进行讯问;拘留、逮捕后的讯问一般在看守所内,否则需要有合理解释。)
6查看首次讯问时间。(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嫌疑人到案后,除非同案抓获很多人,若很长时间不进行首次讯问,易引发讯问前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质疑。)
7是否遵循先讯问后辨认规则。(先辨认后讯问,有诱供、指供的嫌疑,会使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8姓名、人称是否匹配。(笔录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侦查机关查询人员信息的姓名不一致,笔录中称呼、绰号、小名、曾用名等与嫌疑人无法对应,即无法证明同一性。)
9时间久远的细节描述,未作说明和解释。(人对时间久远的具体日期和事件细节的记忆会逐渐模糊,如嫌疑人能准确描述,则其真实性存疑,除非有记忆深刻的合理解释。)
11犯罪嫌疑人供诉存在反复或翻供,讯问笔录未为记录相关经过和原因。(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供诉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不认供,若无其他证据印证,法庭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11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后是否还存在其他重复性供述,如果有应当一并排除。(但有两种例外:更换侦查人员后,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书证
1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2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3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4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5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6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物证
1物证是否为原物。
2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4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5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6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7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8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3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4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10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11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12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13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五、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3是否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
5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6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
7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六、电子数据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变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6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和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七、询问视频
1核实是否每份笔录均有同步视频。(应当但未全程录音录像,供诉可能会被排除。)
2视频时长与笔录时长比对。
3对比视频与讯问笔录,有无漏记、错记以及无中生有的记录,有无复制、粘贴其他笔录。
4查看视频是否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或是中途开始。
5查看视频中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6查看视频中有无殴打、威胁犯罪嫌疑人的影像、声音。
7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被诱供情形。
8查看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念底搞的情形。
9视频关键内容形成文字稿,并标注时间节点。
八、侦查实验笔录
1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完全一致。
3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九、辨认笔录
1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辨认人有无在辨认前见到过辨认对象,在辨认前,应当尽量避免辨认人和被辨认人对象有所接触,包括媒体报道情况的引导等也会对辨认人造成心理影响,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辩护律师对这一点要进行质证。(辨前不见规则)
3询问应当在辨认前进行,侦查人员应在辨认前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询问结论与辩论结论差异性越小,辨认结论证明力越强。(辨认前询问规则)
4辨认活动是否单独进行,如多名辩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辨认,辨认人具有彼此交换意见的条件,别人结论便不再是个别辨认人的意见,便是辨认人集体意见的整合。(个别辨认规则)
5辨认对象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的,照片上的人数不得少于十人。(混杂辨认规则)
6有无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的情形。
7有无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
十 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2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4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
5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6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3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讨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6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7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8签名、印章、鉴定时间。
9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10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11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2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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