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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女子洗澡时触电身亡,家属向房东索赔130万,法院咋判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1-12-29

电,是一种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能源,但其本身也是一种很危险的能量,所以在交付房屋时,一定要先对房屋的质量检测一番,尤其是水电方面,出现问题后立刻让对方去修复。毕竟安全问题无小事,一时的疏忽漏掉了安全问题,后果就会很严重,这一点无论是自己住还是将房子租出去都是一样的。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在2016年的时候,李某和妻子卢某来到江苏无锡打工,来到这个城市之后,两人便需要寻找一个住房,来安顿一家人的生活。于是在当年的5月31日,租下了湖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房,然后一家五口人(两个女人以及婆婆)住进了这个房子里。在住进去之前,李某便和房东签下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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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住进来的一段时间后,李某一家人也习惯了这个房子的环境,但是在住进来半年后的11月4日,意外却悄然发生。那一天晚上,李某的妻子卢某打开了热水器准备洗澡,在水热好后,卢某在卫生间洗澡时,突然发出一声惨叫,随后倒地不起。在听到卢某的惊呼后,其家人便赶到卫生间处查看情况,随后便拨打了急救电话。

卢某并没有被抢救过来,面对这样的结果,一家人都很难受,同时也对造成意外的原因也很困惑。随后李某在家中发现,从入户配电箱到卫生间这段距离的地线居然是不通的,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将一个有问题的房子租给了自己一家人,于是李某便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为此事负责,同时赔偿卢某死亡后的各项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在法庭中,房东尤某并不认为这起意外事件和自己有关,并且提出了四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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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卢某死因不明,不能证明其死亡是由于房屋安全问题导致的漏电所引发的。关于这一点李某当时拿不出证据来反驳,所以事后找了一家专业的鉴定机构检验原因。经检验,本起事故的发生系:热水器插座地线接地电阻无穷大,且用户电表处和入户配电箱总开关处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导致卢某触电身亡的原因。

其二,尤某认为房子里的热水器并不是他出租时的热水器,而是李某夫妇选购并独自安装的二手热水器。而根据安装规范,热水器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人员安装,而李某夫妇擅自加装热水器这件事本事就不安全,因此自己不需要为此担责。

后两点原因为,事前卢某的家属已发现漏电问题,但并未引起重视,也没有通知他,对此他认为对方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同时出租的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若存在安全隐患,卢某的家属应该去找开发商或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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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删节):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显示,卢某的死因确实和房子本身之间有关系,当房子存在安全、防灾等标准不达标的情况时,是不能拿出去租赁获取收益的。而尤某在不明确这个房屋是否满足安全条件下将其租出去,在出租后未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最终因安全问题导致了卢某触电身亡的结果,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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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某夫妇未按照规定安装二手电热水器,在发现漏电情况时,未及时进行维修,也未将此事通知出租人,卢某及其家属在此事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规定到,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尤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为租客提供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在出租后也未履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需要为卢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判定尤某赔偿卢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19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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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是房东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而房客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没必要或无法购买房产时,就会选择租房住,让自己有一个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而房东与租客双方本质上是一种对等的关系,租客支付租金,房东则提供安全的房屋,让他住得安心,住得放心。

若是当初尤某拿到房时,自己先检测一遍,排除掉房屋中的隐患后再租出去,也不至于让自己躺着受伤。同时卢某一家人也应该想想,虽然房子不是自己的,但却是自己居住的地方,在居住时发现漏电问题后,联系房东及时解决,也就不会酿成后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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