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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办法

 静思斋012 2021-12-30

    为规范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程序规定》及我院《司法救助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救助范围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2、因道路交通事故或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3、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4、涉诉涉执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二、救助程序

    1、申请执行救助资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2)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实际损失的证明;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6)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3、执行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书、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明材料及申请司法救助登记表后,应对当事人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提出拟救助金额和理由,填写《司法救助申请审查表》,及时移交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4、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经告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

    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先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立案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5、涉执信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息诉息访保证书。不出具息诉息访保证书的,立案部门不予受理。

    6.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 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7、救助申请人通过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涉执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三、救助案件的办理

    1、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可以与救助申请所涉案件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可以采用陪审制。

    2、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4、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办理执行救助案件应当按照文书样式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执行救助标准

     1、执行救助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执行救助。对于能够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执行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2、执行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3、需要救助的金额低于、等于我省上一年度6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可以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对于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决定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需要救助的金额高于我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的案件,一般应提请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4、当事人直接申请执行救助的案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作出不予国家司法救助决定。

对执行局认为应当救助并立案移交的案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

    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对具有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可以分批发放。

    发放救助金时,应当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同时制作笔录并由救助申请人签字。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六、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决定给予救助的;

    2、虚报、克扣救助申请人救助金的;

    3、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不及时办理救助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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