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文较长,核心的一些政策摘录如下: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中医药机构可暂不实行DRG付费。 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 对已经实行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 三、中药饮片继续可以加成25%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 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 四、将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纳入医保目录,医保渠道拓展到零售药店。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 充分利用“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将参保患者用药的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看客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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