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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火打劫|离婚三十六计之五

 律师戈哥 2022-01-02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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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敌之害大,就势取利,刚决柔也。

----《三十六计·胜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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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离婚诉讼中,在对方处于危机或不利的时候,就要趁机对之使用武力而夺取胜利。这就是强者趁势击入处于危乱之境敌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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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方占尽天时地利企图财产少分 

女方智用趁火打劫扭转被动局势

2005年,甄律师在浙江省某市代理一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运用了“趁火打劫”这一计策,取得比较积极、主动的结果。

在江浙一带,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不仅民营经济一枝独秀,而且很多集体企业由于抓住市场需求,产品质量佳,又能与时俱进,业务也是越做越大。

企业生产效益不断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断上升,但个别人员的思想境界却不断下降——“包二奶”“养三奶”,在有些人看来,不但不是一件丢人的事儿,反而是男人“成功”的象征。

但是,不见得所有成功的企业家处理情感问题都像处理企业问题一样得心应手。就像某位将军,在外指挥千军万马、占山攻城也许很在行,但往往在家里可能还要看老婆的脸色。

通常情况下,老婆脸色难看点,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无非是家里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不快。但比处理与媳妇关系更难的,是处理与“情人”或“二奶”的关系,这恐怕并非决策企业如何发展这般容易。

2005年9月,我在办公室接待来自浙江省T市的小兰子(化名)。提起小兰子一家,在T市真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了。小兰子的老公大黑子(化名)在本市顺发钢材制品厂任副总,是该厂的“二把手”。而顺发一个厂的产值,占该市GDP产值的30%,是该市排名第一的纳税大户。

小兰子与老公大黑子是八十年代初结婚的。当时大黑子的家庭条件相当困苦,小兰子看上大黑子人比较灵光,对自己又好,因此不顾家人反对,执意和大黑子结婚了。

结婚后,小兰子通过父亲的关系,把大黑子安排在镇办的顺发厂工作。大黑子人也争气,从操作工人开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二十年的时间,从一个最基层的工人,一直做到企业第二号人物。而顺发厂性质起初是集体企业,最近进行改制,股权结构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其中,大黑子通过企业内部的持股会持股400万股,占该厂所有股权的12%。

大黑子作为公司高管,应该说平时吃喝不愁,钱也不用怎么花。由于工作比较繁忙,日常家庭开支也不大,且基本都是企业变相“买单”。

小兰子和大黑子有一个儿子小黑黑(化名),在英国读书。

按说这一家三口,要钱有钱,要地位有地位,大家都是“奔五”的年龄了,日子应该很平稳舒服了。可是,随着大黑子身份地位的提高,社交范围的不断扩展,逐渐受到商场中某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不仅有了“二奶”,还特听“二奶”的话。“二奶”显然不满足自己有失“光彩”的身份,要独享大黑子,不知道用了什么手段,“哄”得大黑子铁了心思要和小兰子离婚。

小兰子今年已经四十八岁,离婚的事儿在镇上传出去,是很丢人的。因此,小兰子死活不同意。但大黑子放话说,如果小兰子同意离婚,他将拿出三百万人民币作为小兰子的“安家费”;如果小兰子不同意离婚,他将上法庭打官司。并声称,和T市领导都很熟悉,T市法院系统更不在话下。如果真到打官司的地步,大家“撕破脸”了,大黑子将不再作任何让步,小兰子将什么都得不到!

大黑子的话显然对小兰子有很强的震慑力,因为小兰子了解顺发厂在T市的地位。用小兰子的话说,大黑子一个电话打过去,T市市长马上就得赶到大黑子办公室。虽然夸张了些,但足见大黑子在T市的人脉和资源。

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分歧较大,大黑子提出的“300万”显然没征得小兰子及其家人同意。小兰子和家人认为,目前顺发钢材制品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亿元,大黑子占的12%的股权份额按注册资金算下来,就有1400多万元。按这个算法,小兰子至少能分得700万的共同财产。加上其他共同房产、基金等理财产品,小兰子至少应该拿到1000万。另外,小兰子是无过错方,大黑子是过错方,“300万”显然太低了。

大黑子与小兰子离婚谈不下来,真的就起诉到法院,大黑子请的律师是当地最有名气的赵老虎律师。赵律师是八十年代初的老律师,在T市人脉资源丰富,经验老道。小兰子和家人在选择律师方面很有顾虑,不敢请本地律师。主要有以下原因:

1.怕本地律师被大黑子“搞定”。小兰子认为,本地没有“大”律师,一旦大黑子用巨额资金拉拢,恐怕被大黑子收买;

2.怕本地律师水平不够。因为T市为四线城市,小兰子家人认为中小城市的律师水平可能有限;如果真要打官司请律师,还是希望能请到北京、上海等地的所谓“大律师”;

3.错误地担心本地律师不敢“得罪”本地法官。因为大黑子和本地政府系统关系“不一般”,如果法官不公平办案,本地律师不敢得罪本地法官,可能不敢仗义执言。

出于以上三点考虑,小兰子才专程到上海来聘请律师。

接受委托聘请后,甄律师几次到T市调查取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以及双方登记在大黑子名下的财产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做了案件开庭的准备工作。

根据律师的调查,小兰子和大黑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至少有1500万以上。并且根据顺发厂的财务报表,其股东所有者权益比注册资金高出3倍以上,这就意味着大黑子持有该企业12%的股权市值应该在4000万以上。另外,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筹划在香港上市,公司股权正面临几倍溢价的升值可能。

让小兰子律师感到郁闷的是,在T市法院打官司,接连遇到一些让人“郁闷”的遭遇:

首先,是法院的管辖。

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浙江省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是在400万以上3000万以下。而本案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已远远超出该市区级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300万的标准。该案应由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不应由T市T区人民法院受理。对此,甄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最后,T区人民法院出了一个驳回的决定书,驳回了小兰子一方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且,用的是决定书的形式,而不是裁定书,小兰子连上诉的权利都没有。实际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只能向作出原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这个案子根本不可能转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其次,是法院审理的范围。

依据经验,就小兰子与大黑子的案件来说,因为不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小兰子不同意离婚,大黑子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并且,在法庭审理时,一般不会涉及到财产具体的清点。而在小兰子与大黑子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花了一上午的时间,清点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要求双方必须明确房产的实际价值,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律师感觉,法院这一次似乎要判“离”。否则,如果不判离,花这么多功夫评估干什么?因为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都是6个月。

第三,是法院的对等性。

由于法院在应诉通知书中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因此,小兰子一方很认真地贯彻执行,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做了提交;而大黑子一方一组关键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后的开庭时,才搞“证据突然袭击”,给小兰子一方出示的。当甄律师代表小兰子表示异议拒绝质证时,法官却说是由于他们忘记转交,举证期限没有过期,而没有认定对方举证期限过期,只给小兰子10天的质证时限。

第四,是对于证据的认定。

由于400万股股权是本案夫妻最重要的共同财产,关于400万股股权是否系共同财产、以及该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成为了争议焦点。大黑子的律师提出的观点是,该400万股股权并不为大黑子所有,虽然在内部持股会中登记在大黑子名下,但实际上是某离岸公司“委托”大黑子所有,实际所有人是某离岸公司,并出示了由香港某律师行出具的“代持协议”。大黑子提交的这份“委托代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来看,应该是在香港签署的。小兰子的律师对该协议落款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法院却以有香港律师公证为由拒绝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另外,法院还做了一些调查取证,小兰子一方之前对证据调取的情况并不知情。

总之,甄律师感觉在T市打这个离婚官司,好像不是在和对方当事人打,而是和一面“体制”墙打。虽然庭审效果很好,甄律师表现很出色,但庭审效果并不等于判决结果。甄律师向小兰子分析说,从法官的态度来判断,法院很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并将根据大黑子提供的“假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形势很严峻,后果很恶劣,案情很危急!如果没有好的突破点,这个案件可能马上就判决了。如果一审判决离婚,并且认定财产并非共有,二审法院翻过来虽然有机会,但难度却很大,怎么办?

经过认真研究与考虑,小兰子的律师决定从顺发厂的香港上市程序上寻求突破口。大黑子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些顺发厂的上市材料,律师又向浙江省有关部门进行了解取证。结合前述材料,甄律师发现顺发厂香港上市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问题或许可以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如果大黑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属实,那么他在香港上市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就有可能涉及作假,甚至欺诈。

根据相关资料,顺发厂已改制成顺发公司,该公司为拟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某X公司并购顺发钢材制品公司60%股权的决定。期间,大黑子持有的400万股股权转让给了X公司。根据计划,顺发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每股发行价约在8元左右。经过小兰子的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浙江省对外经贸厅、某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走访,结合大黑子在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小兰子郑重指出,大黑子向法院提交的代持委托协议及委托收购协议违反了对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顺发厂在香港借壳上市程序涉嫌不合规,甚至弄虚作假。

法院将我们的意见转告大黑子之后,大黑子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给我们发了一封《律师意见书》,意图表明上市程序的合法性。但本身该公司的上市就是这家律师事务所操作的,哪有自己评价自己合不合法的道理呢。另外,小兰子手里有这些证据的复印件,深究下去,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整体上市程序及合法性问题。大黑子一方感觉到了巨大的压力,毕竟企业上市牵涉几十亿的投资与企业长期战略规划,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出现任何意外的。而大黑子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收购协议、代持协议等,如果属实,必然牵涉到该企业香港上市的问题,如果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该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计划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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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双方力量对比图

最后,鉴于来自企业和风险投资人的巨大压力,企业不得不进行整改。同时,该案在法院的再三调解下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大黑子同意支付小兰子2500万元折价款,其中包括1800万元现金,由大黑子分期于两年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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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财产数额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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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趁火打劫”虽然从名字上来看,好像用的人都不地道、不道德,是趁人之危。但实际上,不论“好人”“坏人”,都可以使用这一计策。

本案中,小兰子的律师使用“趁火打劫”一计,将被动的情形变为主动,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层面:

1.“乘危取利”。本案中,大黑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属实,将暴露出大黑子所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不合规以及重大信披问题,而该瑕疵将影响企业IPO进程,可能会导致几十亿的资金运作和整体计划出现问题。拿公司上市和大黑子离婚比,大黑子离婚事小,公司上市事大。甄律师发现大黑子企业上市漏洞,可能引起企业上市中止甚至失败后,大黑子及其公司立即陷入“危机”。他们马上意识到,如果这个矛盾解决不好,甚至激化,小兰子把问题深究下去,可能将影响企业形象和上市计划。在这样的时机下,小兰子适时提高谈判条件,从一千万涨到三千万,就是“乘危取利”。

2. “落井下石”。大黑子提交不利于其企业上市的证据,小兰子拿到手后,“细究”该问题,以该离婚案件给企业上市造成的影响相钳制,置企业于被动,就是置大黑子于被动。

3.谋公兼“私”。发现企业上市的重大瑕疵问题后,小兰子打着“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合法名义展开行动,实质是兼顾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分得应得部分的利益需求,以迫使大黑子让步。

事实上,从小兰子与大黑子离婚的整体力量对比来看,显然大黑子处于主动,小兰子处于被动。客观说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小兰子一方感觉到明显的倾向性。这对小兰子来说,心理上显然相当被动,不排除陷入一审就被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不能在该案中得以分割的被动局面。但是,大黑子的离婚律师和所在企业上市的证券律师并非同一个律师,且大黑子的离婚律师并未参与企业上市的操作,对于哪些证据对大黑子有利、哪些证据对企业有影响并不十分清楚。加之并未经历上市操作,对庞杂的证据并未进行认真清理,提交证据时只是考虑大黑子,而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的影响,造成大黑子“后院起火”。而小兰子的律师“趁火打劫”,提高了财产分割价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当然,小兰子的笑容,会比之前更多。

通过此案,律师提醒,企业主在处理个人法律问题时,一定要顾及和公司企业的关联性,切不可顾此失彼,一定要两头兼顾。不然,原本容易取得的胜利,可能被对方烧起一把莫名之“火”,并放大火势,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当然,让律师印象深刻的不仅是此案的结果。最让律师感动的是,在小兰子一方发现大黑子提交的“瑕疵”证据后,法院在调解工作上的力度之大,实属罕见。三个法官为了一个案件连续两天组织调解,每天调解六个多小时,甚至亲自到小兰子家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到了该案后期,对甄律师也亲切热情,实在让律师感动。看来,在个别地方打离婚官司,“强势”与“弱势”是相对的,甚至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有信心,就会有希望,就会有梦想成真的可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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