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首先,关于离婚时被告请求分割财产是“辩”权还是是“诉”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曾依据不告不理、反诉,被告当庭抗辩等出现过一案多诉和一案多判现象,由此造成了司法困扰,并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是否处理要看法院对被告进行询问后的意见来决定,如果被告不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该解答明确了法院对被告请求分割财产有提醒义务。既法院应告知被告可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分割财产,即使在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情况进行审查——但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表明不希望法院处理,那么法院也不会多管。 财产分割 1、原告只起诉离婚,闭口不提财产,通常是为了避免预交诉讼费,因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诉讼费在100-300元,但如涉及财产,则需要按照财产标的额预交诉讼费。 2、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只能等待夫妻离婚以后,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所有产权人都要参加才能分割。 3、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会按照共同财产数额收诉讼费的。无论原告预交还是法院后续追加的诉讼费,只要夫妻不离婚,法院最后都不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收取的诉讼费也都会退还。 4、此外,无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也都可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和价值,并且记录在案,防止后续一方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为了避免财产转移的情况,原被告都可申请财产保全,将房产查封或者银行账户冻结。
被告举证 1、整理收集证据,按举证规则的要求提供给法院。 【法条】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省高院民一庭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审判中参考。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二、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告知被告,其可对财产分割发表具体意见。经询问,被告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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