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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男子在租住处触电,家属要求赔偿74万元。电力公司说,出事线路属于房东负责维护,应房东赔偿,...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1-03
辽宁盘锦,男子在租住处触电,家属要求赔偿74万元。电力公司说,出事线路属于房东负责维护,应房东赔偿,法院这么判了。

2018年7月,史某租住的平房房顶漏雨,史某准备将房顶漏雨处盖住。

史某在登梯子上房过程中,触摸到房檐下方的天然气管道,导致触电,当场死亡。

后来查明,漏电原因为进户线与房屋长时间摩擦,日久风化,导致绝缘胶皮缺失裸露产生漏电点。事发当晚有雨,致使电线与天然气管道发生导电。

其后史某家属将房某、电力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3765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电力公司与房某并未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未对线路维护责任进行划分。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平房外电线杆横担,电线杆横担至室内的线路产权归房某所有。

依据《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案所涉电线是房某专用线路,电力公司对属于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没有法定检修和维护义务,应由房某负责维护管理。

房某没有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274,940.00元;丧葬费31,272.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739.99元;交通费1712元;住宿费4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鉴定费23,000.00元。共计601,234.49元。

最后,法院判决,房某赔偿家属601,234.49元。

房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房某认为,一审以《规则》第47条的规定,来确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及产权归属,但《规则》在法律阶层上属于部门规章。

由于《规则》的制定法律依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系《规则》的上位法。那么,《规则》的内容是不能违反该《条例》的规定。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来确定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的。而《规则》直接对维护管理的范围及产权作出规定,这违反了《条例》规定。

故该线路不应归属于我的维护责任。

电力公司虽然是供电企业,其除收取电费外,还负责日常对用户线路的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监管的义务,其作为供电方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提示等,防止出现漏电和触电等。

本案的漏电触电事故,恰恰就是电力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疏于监管和检查,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对出现电线与建筑物摩擦这样的情形没有监管到位,导致此次触电重大事故的发生,其存在着重大的过错。

房某说,自己家的电表一直安装在室内。

但电力公司对农村的电网及线路进行了升级改造,在室外又安装了电表,这才导致在电表出线端至室内的线路成为了进户线,然而这一切的改造操作均不是我一个普通农户能决定和控制的,而完全取决于电力公司的改造行为。

我作为普通农户,没有资质,也没有那个能力,对空中的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只有电力公司有此能力。

另外,电力公司安装的线路并不符合高度,才导致与房屋摩擦漏电。

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不是案涉线路的产权人。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还是从以往判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线路的产权,绝大部分是以电表箱为分界点的。

将产权分界点界定为案涉房屋外电线杆横杆是完全符合司法实践及相应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条例》,双方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未对案涉线路维护责任进行划分。

虽然依据《规则》可确定产权人,但并不能充分说明应由用户负责维修管理。依据《条例》对没有进行责任划分约定时应如何处理,并未作出相关规定。

在未有明确电力维修责任前提下,根据本案实际,该线路未在室内反在室外。

根据电力法的内容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电力企业应对电力设施、户外所有者和管理者有维护的义务。

房某是房屋所有者,虽没有签订供电合同,但应对其使用的线路,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对自己所能及的线路有管理的义务。

因此,电力公司、房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都未尽到管理维修的义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确定房某与电力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房某、电力公司分别赔偿300617.25元,电力公司承担的此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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