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业规范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之系统设计(二)

 dzabliu 2022-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51309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3 系统设计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I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3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3.6.12条的规定;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II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线缆;

    2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 ”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一般规定

    3.6.1 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I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I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8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 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 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 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