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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James5291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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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燕 叶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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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末,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元宇宙(Metaverse)”这一新兴科技概念赫然在目。作为时下最热门的议题之一,元宇宙所描绘的虚拟现实世界博得无数眼球,伴随着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元宇宙已成为金融、科技界炙手可热的“风口”。研究者认为,元宇宙适用现实世界和互联网的多数规则,包括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反垄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本文基于对元宇宙概念和内涵的理解,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框架,探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元宇宙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供新的认识思路和规制路径。

一、元宇宙的概念和内涵

在众说纷纭的元宇宙定义中,笔者认为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的观点具有一定参考性,前者认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其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1]

据此,不难提炼出元宇宙的核心要素,包括:人工智能(AI)、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混合现实(MR)、区块链(Blockchain)等技术要素以及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等内部衍生要素。这些核心要素是众多元宇宙问题的起源,而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正围绕着上述要素从底层逻辑和内部衍生两个层面不断产生。

二、元宇宙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挑战与革新

探讨元宇宙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需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围绕不同层面和发展阶段,从虚拟和现实两个维度相联系展开。

(一)元宇宙基础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就初级元宇宙而言,其底层逻辑包含大量技术要素,例如5G、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等,此类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5G技术中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人工智能、云计算相关的专利授权以及VR、AR基础设施的专利技术侵权等问题都在相当程度上考验专利制度的理论和实务。

以通过计算机算法实现特定功能的人工智能、云计算技术为例,如何使计算机软件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所要求的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具体技术问题一直困扰众多开发者,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外观设计”等能否申请专利又引发监管部门、产业机构和学界的高度关注。毋庸置疑,元宇宙中的每一项新技术都有可能引发辐射全球的广泛争论,而这些与底层逻辑紧密相关的技术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和规制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元宇宙的建构和稳定发展。于元宇宙行业中的基础设施开发者而言,则需要在专利布局、保护和使用过程中关注专利法对计算机技术等对象的特殊规定,避免陷入不予保护的不利局面。总而言之,妥善应对元宇宙基础技术相关的专利保护困境,及时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障元宇宙行业稳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元宇宙与著作权保护

从元宇宙开发者的角度而言,建构虚拟现实世界场景是提供用户体验的基础,当前阶段的开发者为提高场景的真实体验感,一般会将现实世界元素置入其设计的场景中,包括现实中的建筑、道路、自然风景等基础设施以及产品、作品等人造事物,而这些元素的引入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纠纷。例如,将现实世界中的各类作品(包括部分建筑)引入虚拟世界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而将各类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引入虚拟世界则可能存在商标侵权风险等。此前,美国某俱乐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美国游戏公司R星(Rockstar)开发的沙盒类游戏《侠盗猎车手》中的某些俱乐部场景元素剽窃了他们的创意,尽管R星公司最终赢得这场诉讼,但仍无法平息各界对虚拟世界场景侵权的广泛争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美术、建筑作品,艺术作品以及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因而元宇宙开发者将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引入虚拟世界以提高用户体验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用户的角度而言,元宇宙相关著作权问题与其在元宇宙中的行为紧密相关。例如,用户可以在虚拟现实世界中利用开发者提供的各项工具创作“作品”、设计“专利”等,与一般游戏不同的是,元宇宙中的此类行为性质更接近创作本身而非游戏体验,此时用户创作作品的性质应如何界定、权利又该如何归属,目前尚未有所定论。除狭义著作权外,邻接权的认定和保护也可能会产生争议。例如,用户在元宇宙中用虚拟形象“表演”作品是否享有表演者权,若有其他用户“录制”了该“表演”并存储在元宇宙中,则该 “录制”行为的本质等同于现实世界的录制行为,还是界定为单纯的代码复制?这也将直接决定该用户是否享有“录制者权”。

此外,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认定类似的是,元宇宙中的画面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也值得探讨。初级元宇宙中的背景画面一般来自于开发者,但拥有高度自主性的用户可以凭借自身偏好不断增加或删减画面中的构成要素,那么由此形成的新画面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若具有可版权性,则权利应当如何归属?与此同时,用户或开发者在元宇宙中拍摄、截取相关画面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也待商榷。

就著作权的一般问题,笔者认为元宇宙中作品构成要件之一的独创性认定可能会遭遇新的困境。例如,独创性中“独”的判断标准是否因元宇宙的特殊背景而改变,独创性中“创”的判断标准又是否仍要求为智力成果以及“接触+实质性相似”中“接触”的认定是否因元宇宙的高度互通性而有所变化等。此外,元宇宙中大量用户生成物(UCG)的著作权应如何归属,例如非同质化代币(NFT)将图片、视频或者音乐等内容转变为数字资产,其制作、流转以及使用等都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元宇宙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否增加,例如引入部分现实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元宇宙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现实世界的处罚措施和标准是否一致;平台在元宇宙著作权保护中又充当何种角色等,都将是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著作权难题。

(三)元宇宙与专利权保护

除上文提到的元宇宙底层逻辑相关专利权问题外,元宇宙内部衍生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专利纷争,而此类争论的焦点在于:元宇宙内部衍生过程中是否引入专利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发明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而元宇宙中是否存在或可能被赋予自然规律却存疑,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用户在元宇宙中创造出新的技术方案解决元宇宙中的技术难题能否被认定为“发明”;同理,目前对实用新型的定义为经过产业方法制造,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元宇宙中的“实用新型”占据了元宇宙中的一定空间而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此外,联系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不难产生这样的疑问:用户利用元宇宙模拟现实世界自然规律创造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否被授予专利;元宇宙中“发明”和“实用新型”若能够被授予专利,则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场景局限于元宇宙中还是现实世界也予认可,其权利归属又该如何确定以及利用AR、VR设备在元宇宙中虚拟生产各类现实专利产品为个体提供使用体验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即在元宇宙中虚拟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等。

综上,笔者认为相较于著作权问题,元宇宙中的专利权问题更为抽象,且多数问题对现有专利法律制度和原则冲击较大,应对时需更为谨慎。

(四)元宇宙与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建立商标权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能够正确联系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防止产生混淆。元宇宙中与商标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将现实世界的商标引入虚拟现实世界,在虚拟现实世界生产贴标产品或利用该商标的外观打造场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此类情形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有《第二人生》游戏商标侵权案、《使命召唤》系列游戏商标侵权案等。

以2020年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审理的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案为例。该案中,法官认为游戏开发者使用商标是为提升游戏的真实感而非简单地盈利,且现实中商标的受众为军方,该款游戏的受众则为普通消费者,因而不支持商标权人的诉求。[2]笔者认为,判断和解决虚拟现实世界的商标权纠纷仍应围绕商标保护的核心目的展开。元宇宙和虚拟游戏具有本质区别,元宇宙的虚拟现实本质决定了生产贴标产品不是单纯地为提高游戏体验,而应将其界定为“生产行为”,与现实世界中的生产行为相对应。事实上,元宇宙中的商标侵权人觊觎了该商标上承载的已有商誉和消费者信任(此类商誉和信任来源于现实世界),混淆了同样来源于现实世界的元宇宙用户对商品的判断,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现实世界中商标权人的权益应延展到元宇宙中。

(2)元宇宙与商标权相关的问题还包括商标注册,即元宇宙中产生的“商标”能否获得注册;权利保护,即获得注册商标后,其权利保护场景局限于元宇宙中还是现实世界也予认可以及元宇宙中的“商标”是否会因为不在现实世界中实际生产使用而被宣告无效等。笔者认为,思考上述问题应回归到商标的功能,据此考虑元宇宙中 “商品”的本质是虚拟产品还是与现实世界构成联系的产品以及现实中的商标权人不在元宇宙中生产(开发)任何商品,则其商标在元宇宙中是否有保护的必要(除本身属于虚拟产品开发公司以及驰名商标外)等。

(五)元宇宙与商业秘密保护

信息化时代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资源,越来越受到关注,并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来源。数据显示,我国61.83%的企业偏向于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这一比例已赶超著作权和专利权。[3]

元宇宙时代的来临无疑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史无前例的挑战。以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为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元宇宙很难像现实世界一般建立起物理层面的保护屏障,随时面临着商业秘密被窃取的风险。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在现实世界中被重重保护,一系列严格的解密程序使其在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未受到曝光。然而,若将可口可乐的配方以代码的形式保存在元宇宙中,即使加密技术再先进也很难保证不存在漏洞,而来自全世界的黑客则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其发起技术攻击。可以想见,当前阶段元宇宙中的商业秘密相较于现实世界可能受到的侵权风险将大幅增加。此外,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而如何界定元宇宙中“合理保护措施”势必也将成为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之一。

(六)元宇宙与知识产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地域性,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公共政策产物,其权利内容与各国的发展程度、法律政策等因素息息相关。然而,元宇宙的出现必将打破严格的地域边界,因此地域性在元宇宙中能否实现、甚至是否有必要存在都值得探讨。笔者认为,除非有可靠的技术能够准确界定元宇宙中的不同地域以及认定行为发生的节点,否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将难以在元宇宙中为继,各国应达成新的协议或建构新的知识产权规则以体现不同知识产权政策意志。

事实上,无论是开发者或用户,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所以区别于普通游戏具有特殊性,是因为元宇宙参照现实世界建构了新的虚拟现实世界,这一新的场景不是局部、割裂的,而是与现实产生联系却又不完全相同。元宇宙中的用户行为本质不是游戏参与,而是生活,是将现实世界中的规则在虚拟世界中重现。因而,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言,不仅是应对上述新问题的产生,更需考虑其基本原则是否会因场景、表达形式的不同而发生变革。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与展望

基于上文对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不难发现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都依托数据为基础,因而数据安全无疑成为元宇宙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考量因素。元宇宙作为一个虚拟现实空间,需要大量记录用户的身份信息、生理反应、行为路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以及财产资源等内容,并对上述内容进行深层次地分析和利用,而上述隐私数据中的相当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被记录的,这部分数据在元宇宙中却面临随时被曝光的风险。如何规制元宇宙中的数据存储和利用,如何避免个人信息等数据被侵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者并追究侵权责任等已成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核心前提。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如何确保元宇宙中未公开或未完成作品、专利以及商标等的数据安全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鼓励创新、保障合法权益的利器,但也同时遭受着来自新技术的各类挑战。毋庸置疑,元宇宙的建构和发展既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是其变革和完善的契机,面对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形形色色的新事物、新场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表现出怎样的包容力和转变态度不仅影响法律制度本身的健全,更决定着元宇宙的发展命运。笔者认为,无论当下对元宇宙的发展前景有怎样的顾虑甚至不屑,法律制度本身都不应受其影响,而是要给予已经产生或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产生的争议足够关注,并不断完善自身制度、规则。如此,才能从容应对接踵而至的法律争议和纠纷,为新技术发展保驾护航。

[注] 

[1] 参见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清华大学2021年元宇宙发展报告》,https://mp.weixin.qq.com/s/Epcba9EN7lxVKcWHbRSMCw,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5日。

[2] 参见AM General LLC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 450 F.Supp.3d 467 (2020)

[3] 王先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版,第148页。

The End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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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燕  律师

杭州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 跨境投资并购, 合规和反腐败

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文化娱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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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嘉诚

杭州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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