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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有哪些是强制条文?

 暖通杜老师 2022-01-06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 3.0.6-1 规定。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①、供电政策支持;

②、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③、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④、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⑤、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 180cm 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 次/h 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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