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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害女大学生案:被告人洪某等不适用留养承祀

 新用户31928497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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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女生也是“后嗣”

传统法律对死刑的适用

多数人可能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以“酷刑”为主,该观点的形成主要从演义故事描述获得,酷刑的适用主要发生在政权受到威胁时,如,太平天国起义等。我国传统“慎刑”的法律思想渊源为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观。后世的“慎刑”主要在死刑的适用上,如,唐代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明清时期的秋审,或者朝审对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第一,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这里的危害性与现代社会所称的社会危害性相同,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第二,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其中,“可矜”相当于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第三,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其中,“承祀”相当于现代的独生子女。

传统杀人罪刑罚的适用

我国传统法律贯彻了慎杀,或者少杀政策,并以“六杀”限制死刑的适用。所谓的“六杀”,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去区分杀人;“六杀”的内容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其中,“过失杀”相当于《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现代人对“谋杀”中的“减杀人罪数处罚”理解不一,便认为故意杀人一般判处死刑。“减杀人罪数处罚”,是指以“六杀”的排序减等处罚,如,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其中,减二等的原因是斗杀与戏杀之间隔了误杀;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古代对“谋杀”,一般处斩刑,对“故杀”通常不处死刑,例如,武松杀人等;“谋杀”通常难以破案,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古代侦破谋杀案的技术手段有限,司法实践一般处斩刑。就南京被害女大学生案而言,被告人的一系统预谋行为,并将被害人骗至数千公里外谋杀,就是放在古代可能全部判处死刑。

现代刑法死刑的适用

我国现代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但多数刑法理论解释死刑适用,没有注意到刑法死刑条款与传统法律的契合性。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之所以保留并适用死刑,其原因为该法益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无论传统法律,还是现代刑法均保留,并适用死刑。我国法律人千万不要被英美等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所迷惑,涉及到前述利益的行为人,西方国家可能不经审判直接“击毙”,如,拉登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犯罪之所以保留并适用死刑,其原因为该法益为公共利益,适用死刑的政策性较强,如,对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其原因为毒品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与健康;西方国家表面上看可能没有死刑,但也可以通过前述方法直接消灭。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之所以保留并适用死刑,其原因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与行为人同等重要,并受同等保护,但需反对同态复仇的倾向,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与传统法律的“六杀”中的“五杀”(过失杀不在故意杀人之列)有高度的契合性。

吸入中国传统法律之精华,对指导死刑的适用有重要意义。现代中国在死刑的规定上与适用上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不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搞“暗杀”。因此,对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重大“国事犯”,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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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杀”可解释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

留养承祀有条件地适用

留养承祀不在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的范围,传统法律之所以适用留养承祀与当时的传统思想有重要的关系,如,传统婚姻的两个重要目的是“上以事宗庙(表现为祭祖),下以利后嗣(强调生子)”等。

古代适用留养承祀的条件为,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现代适用留养承祀的条件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此意义而言,现代留养承祀的条件与传统法律相比,将留养承祀决定权交与了被害人家属,无疑是进步的表现。

就南京被害女大学生一案而言,三名被告人为“谋杀”,被告人洪某等倘若不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能适用留养承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没有主从犯的关系,自首等情节不足以“抵销”其谋杀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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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养承祀有条件地适用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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