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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会计的这些差异,你知道如何处理吗?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22-01-06

增值税与会计的差异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会计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抵扣权益时点不一致导致的差异,姑且称为时间性差异,另一类是会计确认要素与增值税税目(发票开具)的差异,姑且称为永久性差异。今天主要跟大家聊聊永久性差异。

先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个公司叫甲公司,它把一个车间的建设、生产设备采购统一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对乙公司而言,该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由乙公司外购,设备、材料、人工等一起构成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投入,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乙公司就本工程收取的所有价款均适用9%的税率,按照建筑服务编码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现在问题来了,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将厂房和设备分别组固,厂房对应的发票为9%可以理解,生产设备对应的发票为9%就难以理解了,于是有人问,为什么我自己买的设备就是13%税率,而通过总承包方购买的设备却是9%的税率呢?

这是一个永久性差异的典型例子。规则就是如此,建筑服务税目就是既包工又包料(设备),甲公司给乙公司定价时造价中的税金也只有9%,甲公司取得9%的发票一样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设备”科目,发票是发票,会计是会计。

当然,就本例而言,根据2018年42号公告的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就乙公司外购的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进行了分别核算,乙公司也可以向甲公司分别开具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发票,且安装服务还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工程造价也应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生产设备部分应当计取13%的销项税额,安装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取税金。

相似的情况还很多:

1.甲公司为总承包企业,乙公司为钢结构制作安装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服务,合同分别约定了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分别开具钢结构件的发票(13%)和建筑服务的发票(9%),但甲公司入账时,应将专业分包合同价款全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明细科目,不能分别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明细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明细科目。

2.A公司为总承包企业,B公司为机械租赁公司,AB公司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出租一台塔吊,同时配备1名操作人员,租赁费用里面包含了塔吊使用费和操作人员的工资,则B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9%),但A公司入账时应将机械租赁合同价款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机械费”明细科目,不能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明细科目。

3.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被B公司追索延期付款利息10万元,B公司应就110万元统一向A公司开具货物编码的发票,适用税率为13%,但A公司入账时,应当将100万元计入存货,1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与此类似的还有,工商企业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的运输费用(一票制结算)。

4.甲公司为业主,乙公司为建筑企业,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如开展应收账款保理,甲公司将据实弥补其发生的保理费用,则乙公司应就甲公司弥补的保理费用向其按照建筑服务税目开具发票,税率为9%,但甲公司在入账时,应当将30万元的保理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进行资本化)。

各位亲,您还发生有别的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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