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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性侵案件。

 Loading69 2022-01-07
贵州安顺,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性侵案件。男子桂某一人入住酒店期间,晚上闲来无事,就通过他人联系了一位失足女胡某。胡某来到桂某入住的房间后,桂某向其支付了嫖资,二人发生了一次关系。但桂某仍不满足,想与胡某继续发生关系,但被拒绝。

随即,恼羞成怒的桂某便以恶毒的话对胡某进行侮辱谩骂,而且还对胡某拳打脚踢暴力相向。最后,胡某在桂某的暴力威胁下,极不情愿的与桂某发生了第二次关系,而且桂某亦没有支付嫖资。(来源:12309)

事后,胡某报警求助。次日,警方将桂某抓捕归案,后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桂某太贪婪,而且对法律充满无知。嫖娼违法不犯罪的原因是因为双方自愿,一旦突破自愿的前提,那么等待桂某的只能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1、基于胡某的特殊职业,其性自主权也受法律保护吗?

胡某的职业的确违法,甚至被人轻视。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女性的性自主权不因职业的高低贵贱而不同。

这从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便可看出,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系强奸。并没有对妇女做其他方面的限制,因此,从事卖淫的胡某,其性自主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桂某与胡某发生两次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桂某与胡某第一发生关系,系在双方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完成的,胡某是自愿与桂某发生关系,该行为没有侵犯胡某的性自主权,不涉嫌强奸。但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即便事后胡某反悔了,也不能认定二人第一次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因为只要发生关系时胡某自愿即可,事后的反悔不属于刑法上的“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桂某来说,千不该万不该的就是,不应当使用暴力手段与胡某发生第二次关系。第一次发生关系后,双方交易结束。

此时,其为了再次与胡某发生关系,侮辱与暴力手段并施,迫使胡某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与桂某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其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害人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胡某虽是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但亦是卖淫嫖娼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其受害人的角色并不能作为免除治安处罚的理由。

因二人已经完成交易,所以不属于情节较轻,应对其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再次告诫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权利受损,法律就是坚强的后盾。但若违法犯罪,法律亦会坚决打击。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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