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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文娱行业节税、避税、偷逃税之辨

 tiaofu 2022-01-07

来源:华税

今年以来,文娱行业频繁爆出偷税大案,一些知名演员、主播相继被罚,引发了行业性地震。那么,文娱领域节税、避税和偷逃税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本期视频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节税、避税、偷逃税的概念辨析

节税,是指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筹划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简而言之,节税是合法的少缴税,节税的核心在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所支持和鼓励的。偷逃税,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缴税而不缴的行为。偷逃税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避税,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行为,避税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称之为合法,也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称之为违法。因此,我们通常把避税界定为利用法律漏洞少缴税款的行为。有观点指出,税法属于公法,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既然避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作出调整或处理,那税务机关就无权予以调整,避税行为应理解为合法。这种观点其实没有触及税法的本质。现代税法理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税法同时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税收实体法作为构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然不能只强调纳税人权益保护,也要关注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因此,对利用税法漏洞避税的行为,可以通过税法的目的解释(如税收公平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或反避税规则予以调整,追缴少缴的税款和税收利息,保障国家税收债权,但不能予以处罚,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改变收入性质是偷逃税,不是避税

在主播涉税案件中,最被广泛讨论的,就是主播改变收入性质的行为究竟是避税还是偷逃税。在此,我们结合近期发生的两起案例分别作出评价:

一是朱宸慧、林珊珊案。根据杭州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分别把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万元、4199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万元、1311万元。从上述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两人取得的收入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两人将收入性质改变为企业经营所得。对收入性质的先决性判断,是以民商法为依据,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作出的。税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法律体系,但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税法应当尊重民法已经认定的基础法律事实,不能对其作出任意的改变或修正。因此,对于收入的定性,不仅要看取得收入的途径和形式,还要关注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在民事上,两人直接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了劳务关系,或者直接和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相应的收入就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并按综合所得进行申报,无论两人后续采用何种手段掩饰收入的性质,都不能影响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对收入的定性。在建立了劳务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设立个人独资的空壳企业,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业务,仅仅将相应报酬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付给个人,就对相应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从而得以适用低税率和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纳税义务的,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确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二是薇娅案。根据杭州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薇娅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相较于朱宸慧、林珊珊案,薇娅案中明确了应税收入是佣金、坑位费。有观点指出,佣金、坑位费合同确实是薇娅成立的企业和委托方签署的,而并非薇娅事先与委托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后期将收款方变更为个独或合伙企业,因此薇娅案与朱宸慧、林珊珊案存在一定差异,薇娅采用的基础交易模式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定性为避税而不是偷逃税。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没有认清佣金、坑位费的法律本质。佣金、坑位费是劳务报酬还是企业经营所得,其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税法问题,仍然要还原到民商法层面去看。从基础法律关系上来说,主播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是主播通过向委托方提供出镜、宣传、网络推广等综合性营销劳务所收取的对价。这类劳务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依赖于主播个人的外观、形象、口碑等要素。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主播本人出镜,通过其特有的话术宣传商品,并以其固有的、为粉丝所接受和喜爱的行为模式从事网络推广,则这项劳务本身将无法成立,委托方也不会与其合作。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讲,主播佣金只能是主播个人提供营销劳务取得的对价,不因合同签订主体、款项记载账簿等法律形式而发生改变。通过对法律形式的“筹划”改变收入的税法定性的,应当按照虚假申报处理,因此将薇娅案定性为偷逃税的处理完全正确。

现在注销个独、工作室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文娱行业偷逃税典型案例发布后,大量主播注销工作室、个独企业,这些行为本身有瓜田李下之嫌,不免引发税务机关的怀疑。但也需注意到,随着纳税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现行税务检查原则是“无风险不入户”,除非确有税收违法线索,否则税务机关不会将这些主体都选定为稽查对象。

如果查证偷逃税行为属实,则少缴、欠缴税款仍有被追究的可能。这里首先需要澄清一点,所谓注销其实是一项程序性事务,其对应的实体性事务是解散或破产。而无论是解散还是破产,在清算环节,都需要对往期债务进行处理。少缴、欠缴税款作为税收债务,也当然是需要参与清算的。以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如果主播作为投资人基于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程序,向投资人主张少缴、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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