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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丨GB 38900-2020 ——车辆安全装置检查

 质量培训李龙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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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装置检查

6.5.5 车身反光标识

6.5.5.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反光标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

板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除外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 GB7258、GB 23254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固定应可靠;

b)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 GB 7258、GB 23254的规定;c) 粘贴或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6.5.5.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存在部分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破损、丢失的,若完好的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的粘贴面积符合 GB 7258,GB 23254 规定,视为合格。6.5.6 车辆尾部标志板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尾部标志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b)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 25990的规定。

根据GB 7258—2017的要求,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2m2。鉴于目前通过认证的放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尺寸均为150mm×50mm。因此,可采用简易"数单元"判定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即∶车辆后部如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有13组红白单元(目前,车辆普遍选择粘贴二级车身反光标识);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有6组红白单元。三轮汽车一个侧面至少有4组红白单元,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车长6m以下的轻型货车和低速货车一个侧面至少有6~8组红白单元,车长6m的货车一个侧面至少有10组红白单元,车长6m以上的货车和挂车,车长每增加1m,每个侧面应增加2组红白单元。

根据GB7258—2017,明确对"多用途货车","旅居挂车"无后部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设置要求。明确"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不再要求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1、根据GB 7258—2017,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侧帘式半挂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厢式货车、 厢式专项作业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为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2、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 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100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 “3C”标识。根据GB 23254—2009的要求,白色反光膜表面逆反射系数,在观察角0.2°,照射角-4°的情况 下,一级车身反光标识应不低于500cd/lx·m 2,二级车身反光标识应不低于250cd/lx·m 2 3、车身反光标识的白色单元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符合要求的3C认证标志由椭圆形的曲线包围, 3C字样右侧有S符号,且椭圆的高度H510mm之间,长度L815mm之间,见图6-3所示。完整的标识应 包括3C认证标志、生产厂代码、制造商标识、材料等级等,且应印刷在白色单元内。

1、从近年来检验实际情况来看,后下部防护装置本身强度不足及加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与 车身未能有效牢固连接的情形较为多见,从而使得后下部防护装置在真正发生事故时并不能 取得预期的效果。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针对性地加强检验(特别是对没有三角支架的后下 部防护装置),对于检验员仅用脚蹬时后下部防护装置晃动的,应确定为安装不牢固,统一 判定为不合格。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不审核与《公告》一致性。3、车辆空载状态下,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50mm,侧面 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应位于车辆最外沿以内不大于150mm 的位置。4、车辆空载状态下,后部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0mm,后下 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应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意 一端的最外侧与这一侧的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0mm

6.5.12 辅助制动装置

6.5.12.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的货车;b) 2014 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kg的专项作业车。

6.5.12.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9年X月X日起出厂的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6.5.13 盘式制动器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的前轮;

b) 2013 年 5 月 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的前轮;

e) 2013年9月1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前轮;d) 2019 年 1 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e) 2020 年 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送检机动车使用排气制动作为辅助制动装置,应核实其是否与《公告》标注一致,必要时可请车辆制造厂家提供《公告》强制性检验项目报告。许多纯电动大客车的辅助制动性能通过轮边减速器或电机能量回收等方式实现,与常规能源汽车的辅助制动装置结构有明显区别,检验机构可根据纯电动大客车制造厂家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综合判断。

GB 7258—2017的要求,201911日起出厂的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 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1、根据GB 18564.1的要求,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组成,紧急切断阀阀体不得采用铸铁或非金属材料制造,紧急切断阀不应兼作它用,安装紧急切断阀的法兰应直接焊接在筒体或封头上;

GB 18564.2的要求,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内置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及操纵机构等组成,其操纵机构应可靠并联接到罐体外部。紧急切断阀又叫底阀,一般安装在罐体底部,连通或隔离罐体与外部 管路,非装卸时应处于关闭状态。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可能包含多个独立仓,每个独立仓一般对应一个紧急切断阀。

2、远程控制系统通过气动、液压或机械方式控制紧急切断阀的开闭,操 作按钮至少两组,一组靠近装卸操作箱,包括每个紧急切断阀控制按钮和总控制开关;另一组装设在车身尾部或驾驶室,为远程控制开关。

3、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作用是:非装卸作业时,紧急切断阀 处于关闭状态,即使输油管道碰撞断裂,罐内液体也不会泄漏;装卸作业 时,紧急切断阀处于开启状态,遇紧急情况时,可以人工关闭,防止罐内 液体泄漏;当环境温度由于火灾等原因升高至设定温度时(一般为75±5 ),阀内易熔塞融化,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防止罐内液体泄漏;紧急 切断阀外部应带有切断槽,当受到撞击时,紧急切断阀从切断槽处断开, 防止罐内液体泄漏。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检验员应加强对驾驶人、押运员的面对面宣 传、提醒,科普紧急切断装置的结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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