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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企业合并专题)

 gzcpalgvwf5dya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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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20年初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多条“会计准则实务问答”,本期和大家分享其中的企业合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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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合并专题)

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会计核算上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
答: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为照购买法。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了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

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中涉及的业务?构成业务的要素有哪些?

答:企业合并准则所称的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
(3)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

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如果母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新租赁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或国际租赁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或国际租赁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答:根据《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因此,该公司在采用权益法对保险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既可以选择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即对金融工具相关交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不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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