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及特征 法 | 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 广义 | 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存在的全部的法或法律;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 | 狭义 | 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 | 特征 | (1)国家创制性(制定、认可和解释) (2)普遍适用性(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二、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为法的形式。 1.宪法 | 地位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三个规定 | 规定当代中国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架构和活动原则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 意义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要以宪法为依据,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2.法律(狭义) | 定义 | 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分类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3.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
4.地方性法规 | 定义 | 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地方实际,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权利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范围,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6.行政规章 | 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7.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 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习惯 |
(二)法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仅在成文宪法国家适用; 根本法即指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等内容。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它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 | 2.一般法和特别法 |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或事都适用的法,例如宪法、民法等。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或事适用的法,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适用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戒严法等。 同等法律位阶前提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3.实体法和程序法 | 实体法是指主要规定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主要规定人们实现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程序的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
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为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不以条文形式展示法律内容的,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 5.国内法和国际法 | 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指若干主权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是以宪法为统帅 以法律为主干 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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