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中相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社会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承保范围。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根本特征 | 在于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一种合同行为,是以合同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与依法承保但不签订合同的社会保险有着根本区别 | 特征 | 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 分担社会性;资金公益性; 目的合法性 |
二、保险形成的条件
可保危险的存在 | 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 | 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 | 保险一般都是多个经济单位的共同行为,而非单个人的活动;共同缴付的保险费 | 经营技术的科学化 | 保险业经营中的概率,也叫或然率,是从数量角度来研究偶然事件内部所包含的必然性;保险人将概率论用于保险经营,可以将个别危险单位遭遇损失的不确定性,变成多数危险单位可以预知的损失,从而使保险费的计算有比较准确的方法 |
三、保险的主要职能 分担风险 | 保险是采用危险转移方式处理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以其较为经济的技术性措施而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 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 | 融通资金 | 保险人利用集聚起来的保险基金而实现的货币资金融通:“先收费,后补偿”;保险基金的增值 |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一旦合同订立,则双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应绝对信守合同约定和承诺的原则(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翻悔等) (二)保险利益原则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构成保险利益:第一,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第二,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利益;第三,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坚持此原则的重要性在于:①防止保险变为赌博的工具;②防止道德风险;③可以限定保险赔偿范围,即无论保险标的损失的价值有多大,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补偿程度要受保险利益的限制 (三)近因原则 凡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作用:在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投保人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方面,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关键原则之一,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损失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弥补损失的经济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核心是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所以在损失补偿原则基础上又派生出代位追偿原则 五、保险的主要分类 按照经营目的分类 | 1.商业保险(营利) 2.社会保险 (立法形式;保险费;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政策性保险(非营利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1.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 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 1.强制保险 (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等均属于强制保险) | 2.自愿保险 | 按照是否在合同中预先确定保险价值分类 |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 按照承保风险分类 | 1.单一风险保险(地震保险只对地震灾害负赔偿责任) 2.综合风险保险(企业财产险) |
六、保险索赔与理赔 (一)保险索赔 索赔 | 指投保人在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出现后,按照合同向保险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 索赔时效 | 指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有效期限。在我国,索赔期限通常规定为2年,也有超过2年的。索赔期限原则上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知情之日起。 | 索赔程序 | (1)及时发出损失通知书并提出索赔要求 (2)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抢救、保护以及整理出险财产,防止损失扩大。 (3)保护现场,配合检验。 (4)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主要有保险单正本、已付保险费、有关保险财产的原始单据、本人的身份证明、保险事故及损害结果证明和索赔清单。 (5)领取保险金。 (6)开具权益转让证书。 |
(二)保险理赔 概念 | 即保险的赔偿处理,是指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险权利的具体表现,是保险补偿职能的体现。 | 程序 | (1)接受损失通知书。 (2)审核保险责任。包括:①损害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②损害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③损害的标的是否为保险标的;④损害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⑤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等。 (3)进行损失调查(勘查;确定;认定) (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估算;履行) |
|